|
(6-7-2005)2002年5月9日,警方重案組於清晨上門拘捕前學聯秘書長馮家強和四五行動成員梁國雄,並於同日拘捕前學聯副秘書長盧偉明,再以《公安條例》起訴三人於同年2月10日一次聲援福利工作員梁俊威的和平遊行中「舉行/協助舉行未經批准集結」。此乃主權移交臨立會還原惡法後首次以《公安條例》起訴和平示威者的案件。2002年11月25日,總裁判官李瀚良宣判三人罪名成立,判處守行為3個月。
2004年11月10日,上訴法院頒下判案書,以2:1駁回梁國雄、馮家強及盧偉明的上訴申請。
2005年5月3、5、6及10日,終審法院進行本案件的聆訊。終審法院即將出宣判。
聲援行動
日 期:2005年7月8日(星期五)
時 間:9:30am
地 點:香港終審法院門外
終院宣判
日 期:2005年7月8日(星期五)
時 間:10:00am
地 點:香港終審法院
「捍衛集會自由 修改《公安條例》」遊行
日 期:2005年7月10日(星期日)
時 間:1:00pm
地 點:灣仔修頓球場 -> 中環政府總部
主 辦:香港專上學生聯會
註:本會認為,《公安條例》中有關舉行遊行前須向警務處處長申請,並須取得「不反對通知書」的做法,是變相的申請審查制度,與《基本法》及《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中保障遊行集會自由的條文有抵觸,故本會只會在遊行前向警務處處長作出書面通知,而不會按《公安條例》向警務處處長作出任何申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