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章附則
 


第一章:總則(GENERAL)
第二章:會員(MEMBERSHIP)
第三章:周年大會(ANNUAL CONFERENCE)
第四章:代表會(COUNCIL)
第五章:常務委員會(STANDING COMMITTEE)
第六章:秘書處(SECRETARIAT)
第七章:學聯及學生活動基金(H.K.F.S. FUND)
第八章:選舉(ELECTION)


第一章 總則(GENERAL)

第一條   本附則的制定旨在協助會章的執行。

第二條   本附則由代表會制定,任何修改均須經代表會在座代表三分二多數贊成通過。

第三條   本附則的解釋權屬代表會;代表會休會期間則屬修章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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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會員(MEMBERSHIP)

第四條   任何專上院校學生會申請成為本會會員時,周年大會或代表會應成立一專責委員會進行審議,並向代表會提交報告,作出建議。

第五條   任何已成為預備會員超過六個月者,代表會應成立一專責委員會進行審議,就應否轉為正式會員向代表會作出建議。

第六條   任何申請成為本會會員的學生會,應符合下列條件:
   
1.  贊同本會會章;
   
2.  為一民主自治組織;
   
3.  在其院校具有充份代表性;
   
4.  為一專上院校學生組織;
   
5.  須達到一定程度之發展
——能應付本會會章所列之基本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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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周年大會(ANNUAL CONFERENCE)

第七條   各會員學生會須於每屆周年大會開幕一星期以前,把其周年大會代表團名單,以書面通知周年大會秘書,並附已填妥的委任書。周年大會會議進行或續會期間不得更換團員。

第八條   出席本屆代表會第三次常務會議的會員學生會代表團,以本屆代表會成員資格參加本屆周年大會。本屆會員學生會代表團團員如有出缺,補派的團員必須曾出席本屆代表會會議。

第九條   如遇本屆代表會職員或秘書處選舉職員出缺,其席位將不會計算在法定人數之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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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代表會(COUNCIL)

第十條   各會員學生會若要更換派出本會代表會的代表團團員時,須於代表會會議一天以前,以書面通知代表會秘書,並附已填妥的委任書。代表會會議進行或續會期間不得更換團員。

第十一條   代表會成員若不能出席會議,須於開會前一天,以書面通知代表會秘書。會議進行期間,代表會成員如遲到或早退,亦須立即通知代表會秘書。

第十二條   如遇代表會職員或秘書處選舉職員出缺,其席位將不會計算在法定人數之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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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常務委員會(STANDING COMMITTEE)

第十三條   常委會在獲得全體委員三分二或以上贊成通過後得以「香港專上學生聯會」名義對外發表聲明或評論;發表後須在代表會提出討論予以追認。

第十四條   常委會可按個別情況授權秘書處以「香港專上學生聯會」名義對外發表聲明或評論,惟發表前須知會常委會主席,發表後須在代表會提出討論予以追認。

第十五條   如遇常委會主席或秘書處選舉職員出缺,其席位將不會計算在法定人數之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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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秘書處(SECRETARIAT)

第十六條   秘書處得委派代表或代表團,對外代表本會參加會議,交流,考察,調查等活動。惟有關活動之工作計劃須獲常委會通過,而委任之代表或代表團名單亦須盡速知會常委會主席。代表或代表團工作結束後,須向秘書處提交工作報告,然後自動解散。 

第十七條   秘書處得根據個別事件或工作範疇,成立工作委員會協助推行會務。工作委員會須有明確目標,職權及完整成員名單。委員會工作完成後,須盡速向秘書處提交工作報告,然後自動解散。

第十八條   秘書處須在常委會常務會議提交工作報告,並在周年大會提交全年工作報告。有關工作報告應包括下列內容:
   
1.  會議次數;
   
2.  法定成員出席率;
   
3.  成員變動情況;
   
4.  委任代表或代表團;
   
5.  成立的工作委員會;
   
6.  各活動進展;
   
7.  與外間組織關係;
   
8.  面對的困難及檢討。

第十九條   如遇秘書處成員出缺,其席位將不會計算在法定人數之內。

第二十條  如遇秘書處成員出缺,除另有規定外,其職權及職責則交由常務委員會另行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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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學聯及學生活動基金(H.K.F.S. FUND)

第二十一條   學聯及學生活動基金學生董事須在代表會常務會議提交工作報告,並在常委會要求下,向其交代工作進展。有關工作報告應包括下列內容:
   
1.  學聯及學生活動基金會議次數;
   
2.  學生董事在學聯及學生活動基金會議出席率;
   
3.  學聯及學生活動基金董事局運作情況;
   
4.  學生董事履行職權的情況;
   
5.  面對的困難及檢討。

第二十二條   各學聯及學生活動基金學生董事亦須在周年大會分別提交全年工作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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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選舉(ELECTION)

第二十三條  代表會應於周年大會開幕一個月以前,成立一「選舉事務委員會」負責處理於周年大會的選舉行政事宜。「選舉事務委員會」設委員若干人,數目與人選由代表會決定。「選舉事務委員會」之工作範圍包括:
1.    於周年大會開幕前二十一天展開宣傳並接受提名;

2.    審議候選人資格;
3.    
處理選舉行政工作;
4.    
接受投訴個案,並向周年大會或代表會提出處理建議;
5.    向代表會第一次常務會議提交工作報告。

如無其他安排,「選舉事務委員會」須於代表會第一次常務會議後自動解散。

第二十四條   所有補選之事宜,交由代表會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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