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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名稱
本委員會定名為「香港專上學生聯會中國民主基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英文名稱為MANAGEMENT
COMMITTEE OF FOUNDATION FOR CHINA’S DEMOCRACY, HONG KONG FEDERATION OF STUDENTS。
第二條
性質
本委員會是本會代表會屬下之非常設委員會,協助代表會處理有關中國民主基金的一切事宜。
第三條
權責
3.1. 管理中國民主基金的收入及投資。
3.2. 批准或否決撥款申請。
3.3. 釐訂撥款之準則及財務規條交財務委員會通過。
3.4. 批准或否決籌募基金之活動。
3.5. 公佈核數後之基金財務報告。
3.6. 向代表會第二次常務會議及周年大會分別提交中期及全年工作報告。
3.7. 就中國民主基金章程向代表會提出修改建議。
第四條
任期
本委員會任期一年,由每年三月一日至翌年二月最後一天止。
第五條
成員
本委員會設委員五人,包括:
5.1. 主席一人,由代表會職員出任,於周年大會從下屆代表會職員中委任產生,任期一年;
5.2. 學生委員兩人,由代表會成員出任,於周年大會從下屆代表會成員中委任產生,任期一年;
5.3. 社會人士委員兩人:
5.3.1.
任何人士,若非為本會正式會員或預備會員之院校學生會正式會員,皆可被委任為社會人士委員;
5.3.2.
以上兩席位於代表會第二次常務會議委任產生,任期一年。
5.4. 本委員會另設兩位秘書(常務秘書及財務秘書)以協助工作推展,由本委員會委任適當人士出任,惟該兩位秘書在會議上並無投票權。
第六條
會議
6.1. 本委員會每兩個月須召開常務會議一次,會議前五天截止提交會議文件,並須在開會前三天送抵各成員手中。
6.2. 如有需要,主席可召開特別會議,議程須在會議前三天通知各成員,會議文件則須在開會前一天送抵各成員手中。
6.3. 各委員會成員有權拒絕處理不符合上列6.1.或6.2.項規定之事宜。
6.4. 本委員會會議以四名委員數目為法定人數。
第七條
修改權與解釋
7.1. 本章程的修改建議,須先經委員會或修章委員會提出,並須經代表會在座代表三分二多數贊成通過。
7.2.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代表會;代表會休會期間則屬修章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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