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民主基金章程
中國民主基金管理委員會章程
 
  中國民主基金章程
(第三十八屆(1995)代表會修訂)
 


第一條 背景

一九八九年五月一日,香港專上學生聯會成立了「中國民主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英文名稱為FOUNDATION FOR CHINA
S DEMOCRACY。當時成立的目的有二:一是通過愛國募捐,以表達香港市民對祖國民主的支持與心意;二是內地學生本著良知,推動改革,我們深信他們的行動是與國家利益一致的,我們願意對他們作出實質的支持。當時香港市民合共捐出一筆為數超過一千萬的捐款。六四民運雖被鎮壓,這筆市民的捐款,仍會用作促進中國民主代事業的用途。

第二條 用途
2.1.  資助以合理的,和平的手段推動中國民主及社會發展的活動。
2.2.  在個別情況下,為中國民運人士及海外中國民運組織提供經濟上的援助。

第三條 管理
香港專上學生聯會中國民主基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為中國民主基金的管理機構。委員會有權根據中國民主基金管理委員會章程,協助代表會處理有關中國民主基金的一切事宜。

第四條 申請撥款資格
下列組織均可向委員會申請撥款:

4.1.  本會會員學生會;
4.2.  本會常務委員會;
4.3.  本會秘書處;
4.4.  本會代表會成員。

在上列組織同意負責有關申請的情況下,其他組織或個人亦可透過上列組織向委員會申請。

第五條 修改權與解釋
5.1.  本章程的修改建議,須先經委員會或修章委員會提出,並須經代表會在座代表三分二多數贊成通過。

5.2.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代表會;代表會休會期間則屬修章委員會。

 

  中國民主基金管理委員會章程
(第三十八屆(1995)代表會修訂)
 


第一條 名稱

本委員會定名為「香港專上學生聯會中國民主基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英文名稱為MANAGEMENT COMMITTEE OF FOUNDATION FOR CHINA
S DEMOCRACY, HONG KONG FEDERATION OF STUDENTS。

第二條 性質
本委員會是本會代表會屬下之非常設委員會,協助代表會處理有關中國民主基金的一切事宜。

第三條 權責
3.1.  管理中國民主基金的收入及投資。
3.2.  批准或否決撥款申請。
3.3.  釐訂撥款之準則及財務規條交財務委員會通過。
3.4.  批准或否決籌募基金之活動。
3.5.  公佈核數後之基金財務報告。
3.6.  向代表會第二次常務會議及周年大會分別提交中期及全年工作報告。
3.7.  就中國民主基金章程向代表會提出修改建議。

第四條 任期
本委員會任期一年,由每年三月一日至翌年二月最後一天止。

第五條 成員
本委員會設委員五人,包括:

5.1.  主席一人,由代表會職員出任,於周年大會從下屆代表會職員中委任產生,任期一年;
5.2.  學生委員兩人,由代表會成員出任,於周年大會從下屆代表會成員中委任產生,任期一年;
5.3.  社會人士委員兩人:
     
5.3.1. 任何人士,若非為本會正式會員或預備會員之院校學生會正式會員,皆可被委任為社會人士委員;
     
5.3.2. 以上兩席位於代表會第二次常務會議委任產生,任期一年。
5.4.  本委員會另設兩位秘書(常務秘書及財務秘書)以協助工作推展,由本委員會委任適當人士出任,惟該兩位秘書在會議上並無投票權。

第六條 會議
6.1.  本委員會每兩個月須召開常務會議一次,會議前五天截止提交會議文件,並須在開會前三天送抵各成員手中。
6.2.  如有需要,主席可召開特別會議,議程須在會議前三天通知各成員,會議文件則須在開會前一天送抵各成員手中。
6.3.  各委員會成員有權拒絕處理不符合上列6.1.或6.2.項規定之事宜。
6.4.  本委員會會議以四名委員數目為法定人數。

第七條 修改權與解釋
7.1.  本章程的修改建議,須先經委員會或修章委員會提出,並須經代表會在座代表三分二多數贊成通過。
7.2.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代表會;代表會休會期間則屬修章委員會。

 


返回章則手冊主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