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流活動基金章程
交流活動基金財務規條
 
  交流活動基金章程
 


第一條 宗旨
設立「香港專上學生聯會交流活動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是為了資助本會會員參加或組織交流活動,以達到鼓勵香港大專學生與外地學生或其他人士,進行學術、文化、組織經驗等交流活動。

第二條 用途
2.1. 本基金只限用於資助交流活動。
2.2. 交流活動可以在香港、外地或同時在香港及外地進行。
2.3. 交流活動可以是以考察、調查、探訪、會議、生活體驗等形式
進行。
2.4. 受資助的開銷項目包括:交通、食宿、通訊、資料、報名費、
入場費等有關費用。

第三條 管理
本基金由本會財務委員會負責管理,並行使下列職權:
3.1. 批准或否決撥款申請;
3.2. 釐定撥款之準則及財務規條;
3.3. 宣傳本基金;
3.4. 籌募基金及接受捐款;
3.5. 管理本基金的收入及投資;
3.6. 委任本基金財務秘書處理基金財務事宜;
3.7. 在財務委員會工作報告中,報告本基金工作;
3.8. 向代表會第二次常務會議提交獨立的全年財政報告;
3.9. 就本基金章程向代表會提出修改建議。

第四條 來源
4.1. 本基金公開接受外界團體或個人有條件或無條件捐助,惟財務
委員會有權決定接受捐款與否。
4.2. 募捐收入。
4.3. 本基金的投資收入。

第五條 申請撥款資格
5.1. 本會正式及預備會員學生會。
5.2. 本會秘書處。
5.3. 獲本會正式及預備會員學生會或秘書處推薦的屬下學生組織。

第六條 解釋權及修改
6.1.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代表會;代表會休會期間則屬修章委員會。
6.2. 本章程的修改建議,須先經財務委員會或修章委員會提出,並
須經代表會在座代表三分二多數贊成通過。

     
    交流活動基金財務規條
   
第一條 宗旨
香港專上學生聯會為鼓勵香港大專學生與外地學生或其他人士,進行學術、文化、組織經驗等交流活動,設立「香港專上學生聯會交流活動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英文名稱為FOUNDATION FOR INTERFLOW ACTIVITY, HONG KONG FEDERATION OF STUDENTS。

第二條 用途
2.1. 本基金只限用於資助本港大專學生對外之交流活動。
2.2. 接受資助的交流活動可以是以考察、調查、探訪、會議、生活
體驗等形式進行。
2.3. 受資助的開銷項目包括:交通費、食宿、通訊、資料、報名費、
入場費等有關費用。

第三條 管理
本基金由本會財務委員會負責管理,並行使下列職權:
3.1. 批准或否決撥款申請;
3.2. 釐定撥款之準則及財務規條;
3.3. 宣傳本基金;
3.4. 籌募基金及接受捐款;
3.5. 管理本基金的收入及投資;
3.6. 委任本基金財務秘書處理基金財務事宜;
3.7. 在財務委員會工作報告中,報告本基金工作;
3.8. 向代表會第二次常務會議提交獨立的全年財政報告;
3.9. 就本基金章程向代表會提出修改建議。

第四條 來源
4.1. 本基金公開接受外界團體或個人有條件或無條件捐助,惟財務委員會有權決定接受捐款與否。
4.2. 募捐收入。
4.3. 本基金的投資收入。

第五條 申請撥款資格
5.1. 本會正式及預備會員學生會。
5.2. 本會秘書處。
5.3. 獲本會正式及預備會員學生會或秘書處推薦的屬下學生組織。

第六條 申請方法
6.1. 所有申請書包括計劃書及財政預算於活動開始前兩星期提交財務委員會。
     6.1.1. 以下資料必須包括於提交之計劃書及財政預算內:
         a)計劃書必須包括活動性質、形式、進行程序、活動時間、日期及地點、負責人士或組織及有關的組織、推薦組織認可之證明。
         b)詳細的財政預算。
     6.1.2. 當收到申請資料後,如有需要,財務委員會可要求有關組織提交更詳細的資料。
     6.1.3. 若財務委員會批准其申請,必須以書面通知有關組織。
6.2. 申請撥款組織必須於交流活動完畢後四星期內,提交以下文件給財務委員會:
     a)一份經核數的財政報告;
     b)一份工作報告;
     c)所有有證明的支出單據。
     6.2.1. 活動的財政報告必須包括下列資料:
         a)所有收入及其來源;
         b)所有支出;
         c)盈餘或虧負的數額;
         d)活動的廣告商、贊助商、捐款者和資助者之名單;
         e)所有活動出版的刊物副本。
     6.2.2. 活動的工作報告必須包括下列資料:
         a)活動的進行情況;
         b)參加者資料(如:人數、身分等)
         c)活動的成果;
         d)工作項目的更改及活動的困難;
         e)活動的檢討。
6.3. 若活動的支出超出了財務委員會認可之預算數額,申請者與該活動的負責人或組織有義務對超出之數額負責,除非財務委員會另有決定。
6.4. 如申請者不獲批准,可向本會代表會提出上訴。

第七條 財政報告
7.1. 須於代表會第二次常務會議提交獨立的全年財政報告,並必須經過核數。

第八條 籌款活動
8.1. 本基金的所有籌款必須以「香港專上學生聯會」名義進行。
8.2. 所有籌款活動需要事先得財務委員會認可。
8.3. 所有其他組織可為此基金進行籌款,但財務委員會保留權利接受其捐款。
8.4. 籌款程序:
     8.4.1. 提交財務委員會的籌款建議必須包括下列資料:
         a)建議書必須包括籌款的形式及方法,籌款的時間、日期和地點。
         b)預計之收入和支出的詳情。
     8.4.2. 當收到建議的資料後,如有需要,財務委員會可要求有關組織提交更詳細的資料。
     8.4.3. 若財務委員會批准其建議,必須以書面通知有關負責人。
     8.4.4. 籌款活動的財政報告須於籌款活動完結後四星期內,提交予財務委員會。
     8.4.5. 財政報告詳細內容已詳列於6.2.1.項 。
8.5. 若財務委員會發覺籌款活動在進行中出現詐騙或舞弊,學聯保留權利對有關人士或組織進行法律行動。

第九條 投資
9.1. 本基金的投資是希望令其實際價值不會隨時間而下降。
9.2. 本基金投資之目的為著增加成本和利息的收入。
9.3. 財務委員會有權決定投資的方法。

第十條 修改權
10.1. 本財務規條的修改建議,須先經財務委員會提出,並須經代表會在座代表三分二多數贊成通過。

第十一條 解釋
11.1. 本財務規條的解釋權屬代表會;代表會休會期間則屬修章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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