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會員
第三章:周年大會
第四章:代表會
第五章:常務委員會
第六章:秘書處
第七章:學聯及學生活動基金
第八章:選舉
第九章:財政
第十章:會章
第十一章:解散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定名:
本會定名為香港專上學生聯會,簡稱學聯。英文名稱為HONG
KONG FEDERATION OF STUDENTS,簡稱HKFS。
第二條
宗旨:
本會宗旨是本友好合作精神,團結及代表香港專上學生,在同學間推廣文娛學術活動,增進福利與相互瞭解,提高社會意識,並與外地學生建立關係。
第三條
活動:
本會活動包括:
3.1. 提高同學對國家、社會及世界的關注;
3.2. 舉辦文娛、學術、體育及其他活動;
3.3. 爭取及維護香港專上學生的應有權益;
3.4. 委派代表出席國際或海外地區學生會議;
3.5. 促進社會福利事業。
第四條
法定語文:
本會以中文為正式語文,以中文、英文為工作語文。
第五條
年度:
本會年度由每年三月一日開始至翌年二月最後一天止。
第六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九龍旺角道七至九號威特商業大廈九樓。
第七條
簽署法律文件:
所有法律文件須由代表會主席及秘書長兩人同時簽署。如遇出缺,得由代表會從其成員中委派代表填補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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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會員
第八條
預備會員:
凡香港之專上院校學生會,贊同本會會章,向本會提交其會章後,可申請成為本會預備會員;經代表會或周年大會在座代表三分二多數贊成通過,即成為本會預備會員。
第九條
正式會員:
預備會員若獲代表會推薦,經周年大會在座代表三分二多數贊成通過,即成為本會正式會員。
第十條
權利:
各會員學生會享有下列權利:
10.1.
正式會員:
10.1.1.
委派代表團參加周年大會及代表會;
10.1.2.
委派首席代表參加常委會;
10.1.3.
其學生會員可參與本會活動。
10.2.
預備會員:
10.2.1.
委派代表團參加周年大會及代表會;
10.2.2.
委派首席正式觀察員參加常委會;
10.2.3.
其學生會員可參與本會活動。
第十一條
義務:
各會員學生會有下列義務:
11.1.
遵守本會會章;
11.2.
支持本會活動;
11.3.
依時繳交會費。
第十二條
終止會員資格:
會員學生會如有損害本會利益或違反本會會章者,得由代表會全體代表三分二多數贊成通過或由周年大會在座代表三分二多數贊成通過終止其會員資格。此等學生會經改組後,可依本會章第八、九、十條規定、重新申請入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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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周年大會
第十三條
定義:
周年大會是本會最高權力機關。
第十四條
職權:
14.1.
修改會章。
14.2.
通過代表會職員、常委會、秘書處及學聯及學生活動基
金董事全年工作報告。
14.3.
訂定本會的路向及工作方針。
14.4.
接受會員或終止會員資格。
14.5.
選舉下列職位:
14.5.1.
代表會主席、副主席、秘書及中央代表;
14.5.2.
秘書處秘書長及副秘書長;
14.5.3.
學聯及學生活動基金學生董事。
14.6.
委任學聯及學生活動基金學生及社會人士董事。
第十五條
成員:
周年大會成員由本屆代表會成員及下屆代表會各會員學生會代表團組成。
第十六條
職員:
16.1.
主席團:周年大會設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在周年大會開始時從成員中選出。
16.2.
秘書:周年大會秘書由代表會秘書出任。
第十七條
成員權利:
17.1.
各代表均擁有發言權、動議權、和議權及投票權。
17.2.
各正式觀察員只有發言權,而無投票權。
17.3.
正式會員學生會代表團如有代表缺席或早退,經其首席代表以書面通知周年大會秘書後,得由正式觀察員暫代該代表在是次會議的席位,惟每一位正式觀察員只可暫代一位代表的席位。
第十八條
會議:
周年大會在每年二月舉行,由代表會主席會同秘書長召開。開會前二十一天通知各成員,並附議程。
第十九條
法定人數:
周年大會以三分二代表為法定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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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代表會
第二十條
定義:
代表會是本會僅次於周年大會的權力機關。
第二十一條
成員:
代表會由代表及正式觀察員組成,包括:
21.1.
代表:
21.1.1.
代表會主席、副主席、秘書及中央代表;
21.1.2.
秘書處秘書長及副秘書長;
21.1.3.
正式會員學生會代表團代表。
21.2.
正式觀察員:
21.2.1.
學聯及學生活動基金學生董事;
21.2.2.
正式會員學生會及預備會員學生會代表團正式觀察員;
21.2.3.
秘書處委任職員。
第二十二條
職權:
22.1.
通過全年工作計劃及全年財政預算。
22.2.
通過常委會、學聯及學生活動基金董事及各常設或非常設委員會工作報告。
22.3.
通過全年財政報告。
22.4.
追認本會聲明或評論。
22.5.
接受預備會員。
22.6.
終止會員資格。
22.7.
邀請本會贊助人,名譽顧問及名譽核數師。
22.8.
必要時,得成立各非常設委員會。
22.9.
罷免或補選下列職位:
22.9.1.
代表會主席、副主席、秘書及中央代表;
22.9.2.
秘書處秘書長及副秘書長;
22.9.3.
學聯及學生活動基金學生董事。
22.10.
罷免或補任下列職位:
22.10.1.
各常設委員會成員;
22.10.2.
各非常設委員會成員;
22.10.3.
學聯及學生活動基金董事。
22.11.
制定或修改本會會章附則、代表會附則、會議規則及財務規條。
第二十三條
代表會下設兩個常設委員會:
23.1.
修章委員會。
23.2.
財務委員會。
第二十四條
職員:
24.1.
代表會主席一人,負責主持代表會會議。
24.2.
代表會副主席一人,協助主席工作;若代表會主席不能履行職務時,得出任署理代表會主席。
24.3.
代表會秘書一人,負責周年大會及代表會秘書工作。
24.4.
代表會中央代表三人,加入代表會屬下各常設委員會,並協助代表會運作。
第二十五條
代表團:
會員學生會得委派其學生會員組織代表團加入代表會,其種類及成員如下:
25.1
正式會員學生會代表團:
25.1.1.
首席代表一人,由其學生會會長或副會長出任;如遇會長及副會長出缺,則由其學生會委派之代表出任。
25.1.2.
代表若干人,按其學生會會員人數而定。二千人以下者,可委派代表一人;以後每二千人可增派一人,但最多四人。
25.1.3.
正式觀察員二人。
25.2.
預備會員學生會代表團:
25.2.1.
首席正式觀察員一人,由其學生會會長或副會長出任;如遇會長及副會長出缺,則由其學生會委派之代表出任。
25.2.2.
正式觀察員若干人,按其學生會會員人數而定。二千人以下者,可委派正式觀察員一人;以後每二千人可增派一人,但最多四人。
第二十六條
成員權利:
26.1.
各代表均可出席代表會會議,擁有發言權、動議權、和議權及投票權。
26.2.
各正式觀察員均可出席代表會會議,有發言權,無投票權。
26.3.
正式會員學生會代表團如有代表缺席或早退,經其首席代表以書面通知代表會秘書後,得由正式觀察員暫代該代表
在是次會議的席位,惟每一位正式觀察員只可暫代一位代
表的席位。
第二十七條
任期:
代表會每屆任期一年,由每年三月一日開始至翌年二月最後一天止。
第二十八條
信任議案:
代表會職員如在任期內脫離學籍或會員學生會會籍,經代表會通過信任議案後,得繼續留任至屆滿為止。
第二十九條
會議:
29.1.
常務會議:
29.1.1.
代表會主席於每年四月份內須召開第一次常務會議。開會前十四天通知各成員,並附議程。
29.1.2.
第一次常務會議後,代表會主席每四月須召開常務會議一次。開會前十四天通知各成員,並附議程。
29.2.
特別會議:
在下列情況下,代表會主席得召開特別會議:
29.2.1.
代表會主席認為必要,或
29.2.2.
常委會要求,或
29.2.3.
三位代表會職員聯署要求,或
29.2.4.
四分一代表聯署要求。
此等要求須申明討論事項,其他事項非經代表會在座代表三分二多數贊成通過,不得討論。開會前三天通知各成員,並附議程。
第三十條
法定人數:
代表會會議以三分二代表為法定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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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常務委員會
第三十一條
定義:
常務委員會(簡稱「常委會」)為代表會常設機關,向周年大會負責;在周年大會閉會期間,向代表會負責。
第三十二條
成員:
常委會由委員及觀察員組成,包括:
32.1.
委員:
32.1.1.
常委會主席;
32.1.2.
正式會員學生會代表團首席代表;
32.1.3.
秘書處秘書長及副秘書長。
32.2.
觀察員:
32.2.1.
代表會主席或副主席;
32.2.2.
預備會員學生會代表團首席正式觀察員;
32.2.3.
秘書處委任職員。
第三十三條
職權:
33.1.
審議由秘書處提交的全年工作計劃。
33.2.
通過由秘書處提交的特別工作計劃及工作報告。
33.3.
通過或授權秘書處發表聲明或評論。
33.4.
監督秘書處。
33.5.
委任或罷免秘書處委任職員。
第三十四條
職員:
34.1.
常委會主席一人,由代表會主席或副主席出任,負責召開及主持會議。
34.2.
常委會秘書一人,由秘書處職員出任,負責常委會文件工作。
第三十五條
成員權利:
35.1.
各委員均可出席常委會會議,擁有發言權、動議權、和議權及投票權。
35.2.
各觀察員均可出席常委會會議,有發言權、無投票權。
35.3.
各正式會員學生會代表團首席代表如未能出席會議,或會議中要求早退,得以書面委任其所屬學生會會長或副會長出任。
第三十六條
任期:
常委會每屆任期一年,由每年三月一日開始至翌年二月最後一天止。
第三十七條
會議:
37.1.
常務會議:
常委會主席每兩月須召開常務會議一次。開會五天前通知各成員,並附議程。
37.2.
特別會議:
在下列情況下,常委會主席須於一星期內召開特別會議:
37.2.1.
常委會主席認為必要,或
37.2.2.
秘書長要求,或
37.2.3.
秘書處議決要求,或
37.2.4.
三分一委員聯署要求。
開會前一天通知各成員,並附議程。
第三十八條
法定人數:
常委會會議以三分二委員為法定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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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秘書處
第三十九條
定義:
秘書處是本會最高行政機關,向周年大會負責;在周年大會閉會期間,向代表會負責;在代表會休會期間,向常委會負責。
第四十條
成員:
秘書處由選舉職員與委任職員組成,包括:
40.1.
選舉職員:
40.1.1.
秘書長一人;
40.1.2.
副秘書長三人。
40.2.
委任職員:
40.2.1.
財務秘書一人;
40.2.2.
常務秘書三人;
40.2.3.
外務秘書三人。
第四十一條
職權:
41.1.
向常委會提交全年工作計劃、特別工作計劃及工作報告。
41.2.
向代表會提交全年工作計劃、全年財政預算、特別財政預算及全年財政報告。
41.3.
向周年大會提交全年工作報告。
41.4.
推行會務。
41.5.
負責本會行政工作。
41.6.
負責本會內外聯絡工作。
41.7.
委任本會對外代表或代表團。
41.8.
組織工作委員會。
第四十二條
成員職權:
42.1.
秘書長:
42.1.1.
為本會行政首長,負責統籌秘書處工作。
42.1.2.
為本會對外代表。
42.1.3.
出席常委會,代表會及周年大會。
42.2.
副秘書長:
42.2.1.
協助秘書長執行工作。
42.2.2.
在秘書長不能履行職務時,其中一人可出任署理秘書長。
42.2.3.
出席常委會、代表會及周年大會。
42.3.
財務秘書:
42.3.1.
處理本會財政事務。
42.3.2.
出席常委會、代表會及周年大會。
42.4.
常務秘書:
42.4.1.
協助秘書長及副秘書長處理內務工作。
42.4.2.
出席常委會、代表會及周年大會。
42.5.
外務秘書:
42.5.1.
協助秘書長及副秘書長處理外務工作。
42.5.2.
出席常委會、代表會及周年大會。
第四十三條
任期:
秘書處每屆任期一年,由每年三月一日開始至翌年二月最後一天止。
第四十四條
信任議案:
秘書處選舉職員如在任期內脫離學籍或會員學生會會籍,經代表會通過信任議案後,得繼續留任至屆滿為止。
第四十五條
會議:
45.1.
常務會議:
秘書長每月須召開常務會議一次。開會前三天通知各成員,並附議程。
45.2.
特別會議:
在下列情況下,秘書長須於一星期內召開特別會議:
45.2.1.
秘書長認為必要,或
45.2.2.
兩位副秘書長要求,或
45.2.3.
三分一秘書處成員聯署要求。
開會前一天通知各成員,並附議程。
第四十六條
法定人數:
秘書處會議以三分二成員為法定人數。
第四十七條 如遇秘書處成員出缺,除另有規定外,其職權及職責則交由常務委員會另行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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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學聯及學生活動基金
第四十八條
定義:
學聯及學生活動基金有限公司,英文名稱為H.
K. F. S. Fund Limited(簡稱「學聯及學生活動基金」),乃一非牟利有限公司,負責每年向本會提供經費,及接受外間團體申請活動資助。
第四十九條
董事局:
學聯及學生活動基金設董事局作為決策、監督、委任機關。本會得選舉或委任四位學生及兩位社會人士(Invited
Member)出任學聯及學生活動基金董事局董事。
第五十條
學生及社會人士董事職權:
49.1.
作為本會與學聯及學生活動基金之溝通橋樑。
49.2.
代表本會監督學聯及學生活動基金之運作。
49.3.
代表本會參與學聯及學生活動基金之決策。
49.4.
向常委會作出工作交代。
49.5.
向代表會提交工作報告。
49.6.
向周年大會提交全年工作報告。
49.7.
以正式觀察員身份出席周年大會及代表會(本條文只適用於學生董事)。
第五十一條
學生董事產生方法:
50.1.
其中兩席位由周年大會選舉產生,任期兩年,每年交替更換。
50.2.
另兩席位每年由周年大會從秘書處選舉職員中委任產生,任期兩年,每年交替更換。
50.3.
如有學生董事出缺,周年大會或代表會可從其成員中委任代表填補其空缺,任期不得超越該空缺之任期。
50.4.
學生董事如在任期內脫離學籍或會員學生會會籍,或在任期滿一年後,經周年大會或代表會通過信任議案後,得繼續留任至屆滿為止。
第五十二條
社會人士董事產生方法:
51.1.
兩位社會人士董事均由周年大會委任產生,任期由每年三月一日開始至翌年二月最後一天止。
51.2.
如有社會人士董事出缺,得由代表會委任填補其空缺,任期不得超越該空缺之任期。
第五十三條
公司章則:
學聯及學生活動基金之宗旨、組織、財務、管理等一切事宜以其註冊之備忘錄及公司章程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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