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議規則
(本規則適用於周年大會、代表會及常務委員會會議)
(第四十四屆(2001年)代表會第三次常務會議修訂)
 
第一章:與會會眾
第二章:法定人數
第三章:主席與秘書
第四章:討論守則
第五章:議案及修正案
第六章:備案
第七章:議術議案
第八章:會議進行的干擾
第九章:表決
第十章:覆議
第十一章:修改權及解釋


第一章 與會會眾

第一條   會議代表(或委員)於會議中擁有發言權、動議權、和議權及投票權。

第二條   會議觀察員於會議中擁有發言權。

第三條   各正式會員學生會及預備會員學生會的會員,均有權列席周年大會及代表會會議。

第四條    會議主席在徵得全體與會代表(或委員)同意後,可准許其他人士列席會議。

第五條   會議主席在徵得全體與會代表(或委員)同意後,可授予列席者發言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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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法定人數

第六條   周年大會以三分二代表為法定人數。

第七條   代表會會議以三分二代表為法定人數。

第八條   若於擬定會議時間一小時後,仍未有足夠法定人數,主席得宣佈流會,並於七日內訂出會議再次召開日期,會議須於原定開會時間一個月內召開。

第九條   若於會議進行時,連續半小時未有足夠法定人數,主席得宣佈流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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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主席與秘書

第十條   主席宣佈會議開始與結束、引導討論、保證會議規則的遵行、授予會眾發言機會、把議案交付表決、宣佈投票結果、裁決程序問題,並得提議散會或休會。

第十一條   為了維持其公正態度,主席應避免參與會議中的討論及投票(第38條規定者除外);主席如欲參與討論、動議及投票,應先將主席權移交予副主席或秘書。

第十二條   秘書協助主席工作,把會眾以書面提出的議案或修正案提交主席處理,並負責處理會議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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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討論守則

第十三條   會眾如欲發言,須先向主席表示其要求。

第十四條        一經主席同意,會眾須於發言前稱呼主席及大會。

第十五條        與會者的發言須圍繞正在討論中的議案或修正案之內 容。若當時會議並無議案成立,則與會者的發言須直接圍繞正在討論中的議程內容。

第十六條   如有需要,主席可限制討論時間及發言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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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議案及修正案

第十七條   動議須以書面提出。

第十八條   動議須有動議人及和議人才能成為議案,動議人可在其動議被和議前解釋其動議;動議被和議後,動議人可再次發言,議案隨後由會眾公開討論。

第十九條   在同一時間內,大會只能處理一修正案,修正案的處理方法與處理議案一樣。

第二十條   修正案的提出只能是對原議案的字眼作增刪或更改,但不能改變其本義。

第二十一條   修正案一經通過,原案連修正案即為主案,會眾對此主案可再提出修正案。

第二十二條   原動議人有權在其議案或修正案進行表決前作總結發言。

第二十三條   原動議人及和議人獲全體出席代表同意後,可對議案字眼作增刪或更改。

第二十四條   議案或修正案一經成立,若動議人及和議人要求收回,主席得徵詢出席代表意見,如無反對,議案便可收回。如有出席代表反對收回,動議人及和議人應以「收回議案議」提出。議案或修正案收回後,會眾在是次會議中不得提同一內容的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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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備案

第二十五條   會眾如對某事或某人表達一個明確態度,並要求紀錄在案,可以備案方式提出。由於備案只用以表達態度,因此備案內容不得要求任何行動。

第二十六條   備案分大會備案與個人備案

第二十七條   大會備案代表會眾整體之態度,須得在沒有任何一位會眾反對之情況下,才可通過

第二十八條   大會備案得由一位會眾以書面提出,若以口頭提出,應即以書面形式遞交秘書。

第二十九條   主席收到大會備案之要求後,須首先讓會眾對大會備案提出諮詢及討論,然後詢問有沒有會眾反對通過大會備案,如無任何反對,則大會備案通過。否則,大會備案打消,或改為個人備案。

第三十條   大會備案提出後,提出者有權先作解釋,並在會眾討論大會備案中有最後發言權利

第三十一條   當主席正處理一個大會備案時,會眾不得提出另一個大會備案。

第三十二條   諮詢及討論大會備案時,主席可限制發言之時間。

第三十三條   個人備案只代表個人之態度,無須得其他會眾同意。

第三十四條   個人備案可由一位或多位會眾聯合提出,交主席宣佈,並可由一位提出者向大會解釋備案,其他會眾亦可在備案中聯署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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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議術議案

第三十五條   下列議術議案可在會議中任何時間提出,但表決時除外,而主席應作下列優先次序處理:
     
1.  不信任主席議(議案須註明不信任之有關事由,可容許會眾作一輪討論,並須得在座代表二分一以上贊成方可通過)。
     
2.  收回議案議(參照第24條)。
     
3.  散會議(可容許會眾作一輪討論,並須得在座代表三分二或以上贊成方可通過)。
     
4.  休會議(議案須註明復會時間)。
     
5.  反對主席裁決議(可容許會眾作一輪討論,並須得在座代表三分二以上贊成方可通過)。
     
6.  暫停議程議(議案中需註明尚未完結之議程的新次序,並須得在座代表二分一以上贊成方可通過)。
     
7.  議案立付表決議。
     
8.  議案不付表決議。
     
9.  進入委員會議。
     
10. 恢復會議議。
     
11. 限制或延長討論時間議(須註明確實時間)。
     
12. 押後以求額外資料議。
     
13. 付委議(須註明付委之事項及對象)。
     
14. 限制發言人數議(須註明有關人數)。
除特別註明外,主席須限制議術議案的討論,只能容許動議人及反對者一人發言,通過與否以投票之簡單多數決定。

第三十六條   議術議案一經否決,在十五分鐘後方可再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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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會議進行的干擾

第三十七條   主席應按下列優先次序予會眾發言機會﹕
     
1.  秩序問題。
     
2.  程序問題。
     
3.  資料問題。
     
4.  個人解釋。
     
5.  資料提供。
     
6.  其他問題。

第三十八條   秩序問題得隨時處理,主要涉及發言無禮(如粗言穢語)、違反會議規則、發言中有人身攻擊及離題等。

第三十九條   程序問題得隨時處理,但表決時除外,當中只能涉及會議引導或程序建議。

第四十條   資料詢問即對討論中的事項提出詢問,如是對正在發言者提出,發言者有權決定是否立即答覆。

第四十一條   在討論時,如會眾發現討論中涉及自己的觀點而又被歪曲,可向主席要求作出個人解釋。

第四十二條   在討論時,如會眾認為有些資訊對討論有所幫助,可向主席要求作出資料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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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表決

第四十三條   若討論時沒有會眾要求發言,主席可詢問會眾對議案或修正案有沒有修正或反對。若無反對,主席得宣佈議案或修正案通過(但某些註明規定贊成票的議案除外)。

第四十四條   議案若有反對,應進行表決。

第四十五條   表決設贊成票、反對票及棄權票。

第四十六條   表決應以舉手投票方式進行,若有會眾五人要求,表決得以唱名投票方式或不記名投票方式進行。若主席在同一次投票中,收到唱名或不記名要求,以唱名投票為優先。

第四十七條   任何議案若贊成票與反對票總數不超過半數,應即重新表決,若兩者總數仍不超過半數,則議案宣佈打消。

第四十八條  任何議案若贊成票與反對票相等,應即重新表決,如票數仍相等,主席應宣佈休會,復會後應立即進行投票,不得討論。若票數仍相等,則主席享有最後一票權力。若主席投棄權票時,則議案宣佈打消。

第四十九條  在主席宣佈表決結果後半分鐘內,若有五名會眾要求下可重新數票。原來沒有參加投票者,在重新數票時不得參加。

第五十條   除另有規定外,議案應以簡單多數票通過。

第五十一條   所有議案均須有足夠法定人數在場,方能進行表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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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覆議

第五十二條   已表決的議案(除通過議程案及議術議案外)可由在座代表三分二或以上贊成通過覆議。

第五十三條   覆議案一經否決,不得在同一次會議內再度提出。

第五十四條   若會眾同意覆議後,已通過之議案可以簡單多數票通過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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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 修改權及解釋

第五十五條   主席為會議規則的惟一解釋人,只受制於反對主席裁決議或不信任主席議。

第五十六條   不信任主席議一經通過,主席須將主席權移交予副主席或秘書。

第五十七條   主席的裁決為最後裁決,只受制於反對主席裁決議。

第五十八條   本規則的修改須經代表會在座代表三分二或以上贊成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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