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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會議規則 (本規則適用於周年大會、代表會及常務委員會會議) (第四十四屆(2001年)代表會第三次常務會議修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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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與會會眾 第二章:法定人數 第三章:主席與秘書 第四章:討論守則 第五章:議案及修正案 第六章:備案 第七章:議術議案 第八章:會議進行的干擾 第九章:表決 第十章:覆議 第十一章:修改權及解釋 第一章
與會會眾
第一條 會議代表(或委員)於會議中擁有發言權、動議權、和議權及投票權。 第二條 會議觀察員於會議中擁有發言權。 第三條 各正式會員學生會及預備會員學生會的會員,均有權列席周年大會及代表會會議。 第四條 會議主席在徵得全體與會代表(或委員)同意後,可准許其他人士列席會議。 第五條 會議主席在徵得全體與會代表(或委員)同意後,可授予列席者發言權。 (返回會議規則目錄) 第二章 法定人數第六條 周年大會以三分二代表為法定人數。 第七條 代表會會議以三分二代表為法定人數。 第八條 若於擬定會議時間一小時後,仍未有足夠法定人數,主席得宣佈流會,並於七日內訂出會議再次召開日期,會議須於原定開會時間一個月內召開。 第九條 若於會議進行時,連續半小時未有足夠法定人數,主席得宣佈流會。 (返回會議規則目錄) 第三章 主席與秘書第十條 主席宣佈會議開始與結束、引導討論、保證會議規則的遵行、授予會眾發言機會、把議案交付表決、宣佈投票結果、裁決程序問題,並得提議散會或休會。 第十一條 為了維持其公正態度,主席應避免參與會議中的討論及投票(第38條規定者除外);主席如欲參與討論、動議及投票,應先將主席權移交予副主席或秘書。 第十二條 秘書協助主席工作,把會眾以書面提出的議案或修正案提交主席處理,並負責處理會議紀錄。 (返回會議規則目錄) 第四章
討論守則
第十三條 會眾如欲發言,須先向主席表示其要求。 第十四條 一經主席同意,會眾須於發言前稱呼主席及大會。 第十五條 與會者的發言須圍繞正在討論中的議案或修正案之內 容。若當時會議並無議案成立,則與會者的發言須直接圍繞正在討論中的議程內容。 第十六條 如有需要,主席可限制討論時間及發言人數。 (返回會議規則目錄) 第十七條 動議須以書面提出。 第十八條 動議須有動議人及和議人才能成為議案,動議人可在其動議被和議前解釋其動議;動議被和議後,動議人可再次發言,議案隨後由會眾公開討論。 第十九條 在同一時間內,大會只能處理一修正案,修正案的處理方法與處理議案一樣。 第二十條 修正案的提出只能是對原議案的字眼作增刪或更改,但不能改變其本義。 第二十一條 修正案一經通過,原案連修正案即為主案,會眾對此主案可再提出修正案。 第二十二條 原動議人有權在其議案或修正案進行表決前作總結發言。 第二十三條 原動議人及和議人獲全體出席代表同意後,可對議案字眼作增刪或更改。 第二十四條 議案或修正案一經成立,若動議人及和議人要求收回,主席得徵詢出席代表意見,如無反對,議案便可收回。如有出席代表反對收回,動議人及和議人應以「收回議案議」提出。議案或修正案收回後,會眾在是次會議中不得提同一內容的議案。 (返回會議規則目錄) 第六章 備案第二十五條 會眾如對某事或某人表達一個明確態度,並要求紀錄在案,可以備案方式提出。由於備案只用以表達態度,因此備案內容不得要求任何行動。 第二十六條 備案分大會備案與個人備案。 第二十七條 大會備案代表會眾整體之態度,須得在沒有任何一位會眾反對之情況下,才可通過。 第二十八條 大會備案得由一位會眾以書面提出,若以口頭提出,應即以書面形式遞交秘書。 第二十九條 主席收到大會備案之要求後,須首先讓會眾對大會備案提出諮詢及討論,然後詢問有沒有會眾反對通過大會備案,如無任何反對,則大會備案通過。否則,大會備案打消,或改為個人備案。 第三十條 大會備案提出後,提出者有權先作解釋,並在會眾討論大會備案中有最後發言權利。 第三十一條 當主席正處理一個大會備案時,會眾不得提出另一個大會備案。 第三十二條 諮詢及討論大會備案時,主席可限制發言之時間。 第三十三條 個人備案只代表個人之態度,無須得其他會眾同意。 第三十四條 個人備案可由一位或多位會眾聯合提出,交主席宣佈,並可由一位提出者向大會解釋備案,其他會眾亦可在備案中聯署支持。 (返回會議規則目錄) 第三十五條
下列議術議案可在會議中任何時間提出,但表決時除外,而主席應作下列優先次序處理: 第三十六條 議術議案一經否決,在十五分鐘後方可再提出。 (返回會議規則目錄) 第八章 會議進行的干擾第三十七條
主席應按下列優先次序予會眾發言機會﹕ 第三十八條 秩序問題得隨時處理,主要涉及發言無禮(如粗言穢語)、違反會議規則、發言中有人身攻擊及離題等。 第三十九條 程序問題得隨時處理,但表決時除外,當中只能涉及會議引導或程序建議。 第四十條 資料詢問即對討論中的事項提出詢問,如是對正在發言者提出,發言者有權決定是否立即答覆。 第四十一條 在討論時,如會眾發現討論中涉及自己的觀點而又被歪曲,可向主席要求作出個人解釋。 第四十二條 在討論時,如會眾認為有些資訊對討論有所幫助,可向主席要求作出資料提供。 (返回會議規則目錄) 第九章 表決第四十三條 若討論時沒有會眾要求發言,主席可詢問會眾對議案或修正案有沒有修正或反對。若無反對,主席得宣佈議案或修正案通過(但某些註明規定贊成票的議案除外)。 第四十四條 議案若有反對,應進行表決。 第四十五條 表決設贊成票、反對票及棄權票。 第四十六條 表決應以舉手投票方式進行,若有會眾五人要求,表決得以唱名投票方式或不記名投票方式進行。若主席在同一次投票中,收到唱名或不記名要求,以唱名投票為優先。 第四十七條 任何議案若贊成票與反對票總數不超過半數,應即重新表決,若兩者總數仍不超過半數,則議案宣佈打消。 第四十八條 任何議案若贊成票與反對票相等,應即重新表決,如票數仍相等,主席應宣佈休會,復會後應立即進行投票,不得討論。若票數仍相等,則主席享有最後一票權力。若主席投棄權票時,則議案宣佈打消。 第四十九條 在主席宣佈表決結果後半分鐘內,若有五名會眾要求下可重新數票。原來沒有參加投票者,在重新數票時不得參加。 第五十條 除另有規定外,議案應以簡單多數票通過。 第五十一條 所有議案均須有足夠法定人數在場,方能進行表決。 (返回會議規則目錄) 第十章 覆議第五十二條 已表決的議案(除通過議程案及議術議案外)可由在座代表三分二或以上贊成通過覆議。 第五十三條 覆議案一經否決,不得在同一次會議內再度提出。 第五十四條 若會眾同意覆議後,已通過之議案可以簡單多數票通過撤銷。 (返回會議規則目錄) 第十一章 修改權及解釋第五十五條 主席為會議規則的惟一解釋人,只受制於反對主席裁決議或不信任主席議。 第五十六條 不信任主席議一經通過,主席須將主席權移交予副主席或秘書。 第五十七條 主席的裁決為最後裁決,只受制於反對主席裁決議。 第五十八條 本規則的修改須經代表會在座代表三分二或以上贊成通過。 (返回會議規則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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