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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背景
為了推動社會運動的發展,香港專上學生聯會決定設立「社運資源中心」,並成立管理委員會負責管理工作。
第二條
名稱
本委員會定名為「香港專上學生聯會社運資源中心管理管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英文名稱為MANAGEMENT
COMMITTEE OF SOCIAL MOVEMENT RESOURCE CENTRE, HONG KONG FEDERATION OF
STUDENTS。
第三條
性質
本委員會是本會代表會屬下之非常設委員會,協助代表會處理有關社運資源中心(以下簡稱「中心」)的一切事宜。
第四條
權責
4.1. 處理中心的管理工作。
4.2. 制訂中心全年工作計劃,並提交代表會通過。
4.3. 制訂中心全年財政預算,並提交代表會通過。
4.4. 制訂中心全年工作計劃以外的特別工作計劃,並提交代表會備案。
4.5. 聘用及解僱中心總幹事及其他幹事。
4.6. 成立工作委員會並任免有關委員會成員。
4.7. 向周年大會及每次代表會常務會議提交工作報告。
4.8. 就社運資源中心章程及本章程向代表會提出修改建議。
第五條
任期
本委員會任期一年,由每年三月一日至翌年二月最後一天止。
第六條
成員
本委員會設委員若干人,包括:
6.1. 主席一人,由代表會職員出任,於周年大會委任產生;
6.2. 學生委員若干人,由各正式會員學生會委任其正式會員一人,經周年大會確認,任期由三月一日至翌年二月最後一天止;
6.3. 社會人士委員兩人:
6.3.1.
任何人士,若非為本會正式會員或預備會員之院校學生會正式會員,皆可被委任為社會人士委員;
6.3.2.
以上兩席位於代表會第二次常務會議委任產生,其任期至下屆代表會第二次常務會議止。
6.4. 成員如有遺缺,得由代表會或周年大會委任適當人士出任。
6.5. 本委員會另設秘書一人,由資源中心總幹事出任,惟秘書在會議上並無投票權。
第七條
會議
7.1. 本委員會每一個月須召開常務會議一次,會議前五天通知各成員,並附議程。
7.2. 如有需要,主席可召開特別會議,會議前兩天通知各成員。
7.3. 主席出缺時,得由委員會互選署理主席召開會議。
7.4. 本委員會會議以三分二委員為法定人數。
第八條
修改權及解釋
8.1. 本章程的修改建議,須先經委員會或修章委員會提出,並須經代表會在座代表三分二多數贊成通過。
8.2.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代表會;代表會休會期間則屬修章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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