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運資源中心章程
社運資源中心管理委員會章程
 
  社運資源中心章程
 


第一條 背景

為了加強推動社運發展,香港專上學生聯會特成立「社運資源中心」進行有關工作。

第二條 宗旨
2.1.  通過成立社運資源中心,對本土社會運動作出支持。
2.2.  加強大專學界與社運團體的聯繫。
2.3.  加強大專學界對社會事務及社會運動的認識、深入批判並向外推廣。
2.4.  搜集及整理社運資料,以保存社運歷史。

第三條 工作範圍
3.1.  保持學界與社運團體的聯繫。
3.2.  定期進行研究工作,對與社運有關的事務作出分析和探討。
3.3.  出版刊物,推廣社運資訊研究成果。
3.4.  搜集各方資料,加以整理和保管。

第四條 管理
香港專上學生聯會社運資源中心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為社運資源中心的管理機構。

第五條 修改權及解釋
5.1.  本章程的修改建議,須先經委員會或修章委員會提出,並須經代表會在座代表三分二多數贊成通過。
5.2.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代表會;代表會休會期間則屬修章委員會。

  社運資源中心管理委員會章程
(第四十三屆(2000)代表會修訂)
 


第一條 背景

為了推動社會運動的發展,香港專上學生聯會決定設立「社運資源中心」,並成立管理委員會負責管理工作。

第二條 名稱
本委員會定名為「香港專上學生聯會社運資源中心管理管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英文名稱為MANAGEMENT COMMITTEE OF SOCIAL MOVEMENT RESOURCE CENTRE, HONG KONG FEDERATION OF STUDENTS。

第三條 性質
本委員會是本會代表會屬下之非常設委員會,協助代表會處理有關社運資源中心(以下簡稱「中心」)的一切事宜。

第四條 權責
4.1.  處理中心的管理工作。
4.2.  制訂中心全年工作計劃,並提交代表會通過。
4.3.  制訂中心全年財政預算,並提交代表會通過。
4.4.  制訂中心全年工作計劃以外的特別工作計劃,並提交代表會備案。
4.5.  聘用及解僱中心總幹事及其他幹事。
4.6.  成立工作委員會並任免有關委員會成員。
4.7.  向周年大會及每次代表會常務會議提交工作報告。
4.8.  就社運資源中心章程及本章程向代表會提出修改建議。

第五條 任期
本委員會任期一年,由每年三月一日至翌年二月最後一天止。

第六條 成員
本委員會設委員若干人,包括:

6.1.  主席一人,由代表會職員出任,於周年大會委任產生;
6.2.  學生委員若干人,由各正式會員學生會委任其正式會員一人,經周年大會確認,任期由三月一日至翌年二月最後一天止;
6.3.  社會人士委員兩人:
     
6.3.1. 任何人士,若非為本會正式會員或預備會員之院校學生會正式會員,皆可被委任為社會人士委員;
     
6.3.2. 以上兩席位於代表會第二次常務會議委任產生,其任期至下屆代表會第二次常務會議止。
6.4.  成員如有遺缺,得由代表會或周年大會委任適當人士出任。
6.5.  本委員會另設秘書一人,由資源中心總幹事出任,惟秘書在會議上並無投票權。

第七條 會議
7.1.  本委員會每一個月須召開常務會議一次,會議前五天通知各成員,並附議程。
7.2.  如有需要,主席可召開特別會議,會議前兩天通知各成員。
7.3.  主席出缺時,
得由委員會互選署理主席召開會議。
7.4.  本委員會會議以三分二委員為法定人數。

第八條 修改權及解釋
8.1.  本章程的修改建議,須先經委員會或修章委員會提出,並須經代表會在座代表三分二多數贊成通過。
8.2.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代表會;代表會休會期間則屬修章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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