緊急儲備基金章程
緊急儲備基金財務規條
 
  緊急儲備基金章程
(第四十五屆(2002)代表會第三次常務會議訂立)
 


第一條 背景
香港專上學生聯會(以下簡稱「本會」)前旅遊部經架構重整後,獲得二千多萬港元收益,當中收入的其中五百萬元成為本會「緊急儲備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本會於二零零二年七月二十七日之第四十五屆代表會第二次常務會議上,通過運用本基金作投資,為未來三至五年可能出現的學聯及學生活動基金有限公司停止撥款作出準備,並由財務委員會負責基金投資的聯絡工作。

第二條 管理及監察
2.1 本基金由代表會根據《緊急儲備基金章程》及《緊急儲備基金財務規條》行使管理權。
2.2 本會財務委員會就本基金的投資事項,行使下列職權:
   2.2.1 監察投資表現;
2.2.2 與本基金投資顧問保持聯繫,並確保其遵守《緊急儲備基金章程(附件)》中本會給予本基金投資顧問的指示;
   2.2.3 向代表會匯報投資狀況。

第三條 撥款
3.1 本基金得在學聯及學生活動基金有限公司停止撥款後開始進行撥款。
3.2 本基金的撥款,只可用作本會財政開支之用。
3.3 本基金之每年度最高撥款額,乃以二零零二年三月一日的港幣八十萬元為基數,根據消費物價指數之中最高的一項指數為準,計算下年度之最高撥款。
3.4 本基金之每年度總撥款額,不得超過最高撥款額或該年度已獲代表會通過之財政預算減去應收會費,以較低者為準。

第四條 修改權及解釋
4.1 本章程的修改建議,須先經財務委員會或修章委員會提出,並須經代表會在席代表三分之二多數贊成通過。
4.2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代表會;代表會休會期間則屬修章委員會。

緊急儲備基金章程(附件)
(本附件為本會就緊急儲備基金投資事宜給予緊急儲備基金投資顧問的指示,於二零零二年七月二十七日代表會第二次常務會議上通過。)

香港專上學生聯會

盛世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的指示

1. 每三個月向香港專上學生聯會(本會)財務委員會(財委會)匯報及檢討投資組合;
2. 如投資總結餘曾經或正處於少於港幣一千萬元或累積升跌幅達10%或以上的情況,須立即通知本會財委會,並建議解決方法;
3. 經本會指示後,於每年三月一日從投資總結餘提取港幣二十萬元,撥入本會的指定銀行戶口︰002-9-397973,提款後每種基金的投資比例不得少於投資總額百分之四十;
4. 任何款項提取,只可撥入本會的指定銀行戶口︰002-9-397973;
5. 任何新增指示、更改指示和款項提取,須蓋上本會會印,並由兩人簽署,包括本會代表會主席/副主席或財委會主席及秘書長/副秘書長或財務秘書。若遇出缺,本會代表會可委任財委會成員或代表會職員遞補之。

二零零二年七月二十七日

     
    緊急儲備基金財務規條
(第四十五屆(2002)代表會第三次常務會議訂立)
   
第一條 背景
香港專上學生聯會(以下簡稱「本會」)前旅遊部經架構重整後,獲得二千多萬港元收益,當中收入的其中五百萬元成為本會「緊急儲備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本會於二零零二年七月二十七日之第四十五屆代表會第二次常務會議上,通過運用本基金作投資,為未來三至五年可能出現的學聯及學生活動基金有限公司停止撥款作出準備,並由財務委員會負責基金投資的聯絡工作。

第二條 管理及監察
2.1 本基金由代表會根據《緊急儲備基金章程》及《緊急儲備基金財務規條》行使管理權。
2.2 本會財務委員會就本基金的投資事項,行使下列職權:
     2.2.1 於每次代表會常務會議提交報告,講述投資表現和資金調動情況,並於有需要時在報告中作出檢討及建議;
     2.2.2 在基金發生以下異常情況時,向代表會提交特別報告,講述異常情況、本基金投資顧問建議的解決方法和財務委員會的建議︰
         2.2.2.1 投資總結餘曾經或正處於少於港幣一千萬元的情況;
         2.2.2.2 其中一項投資工具曾經或正處於三個月內累積升跌幅達百分之十或以上的情況;
         2.2.2.3 其他異常情況。
     2.2.3 每三個月與本基金投資務顧問聯絡,並檢討投資組合比例。

第三條 撥款
3.1 本基金得在學聯及學生活動基金有限公司停止撥款後開始進行撥款。
3.2 本基金的撥款,只可用作本會財政開支之用。
3.3 本基金之每年度最高撥款額,乃以二零零二年三月一日的港幣八十萬元為基數,根據甲類、乙類及綜合消費物價指數之中最高的一項指數為準,計算下年度之最高撥款。
3.4 本基金之每年度總撥款額,不得超過最高撥款額或該年度已獲代表會通過之財政預算減去應收會費,以較低者為準。
3.5 當本會發出指示後,每年三月一日,本基金作第一次撥款,以作本會經費,款額為港幣二十萬元。
3.6 本基金每年度第一次撥款後,財務委員會或財務秘書得留意本會流動資金情況,當流動資金跌至港幣十萬元時,得指示緊急儲備基金撥款,每次撥款額最高為港幣二十萬元。
3.7 任何以上未有提及的指示和款項提取,須經代表會在席代表三分之二多數贊成通過,方可作出。
3.8 任何指示和款項提取,須蓋上本會會印,並由兩人簽署,包括代表會主席/副主席或財務委員會主席及秘書長/副秘書長或財務秘書。若遇出缺,本會代表會可委任財務委員會成員或代表會職員遞補之。

第四條 修改權及解釋
4.1 本規條的修改建議,須先經財務委員會或修章委員會提出,並須經代表會在席代表三分之二多數贊成通過。
4.2 本規條的解釋權屬代表會;代表會休會期間則屬財務委員會。
4.3 本規條若與《緊急儲備基金章程》有衝突,以《緊急儲備基金章程》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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