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8月8日
  警方就
《2000年6月25 日至26日警方處理中區政府合署未經批準集會手法的檢討撮要》
歪曲事實列表
 

 

報告引文 實情
5.一名相信是學聯的成員向警方提供遊行路線,但沒有遊行人數的資料,警方要求該人證實有關的初步資料。 學聯成員致電灣仔警署提供遊行時間、集合地點及路線,警察拒絕接受通知,說「當冇聽過」。
7.警方封閉通往中區政府合署的支路,並要求示威人士派出不超過30名代表到合署外的指定公眾活動地點,但遭他們拒絕……中區指揮官於是嘗試以道理說服他們,但同樣不果。 學聯決定當埸召開記者招待會之前,曾主動聯絡中區警民關係主任張靜,但張靜在接聽電話後拒絕與示威人士商討,當學聯同學再次致電張靜,張靜更關掉手機,致令無法溝通,迫令示威人士決定在終審法院門外繼續靜坐。
7.警方要求他們除下掛在終審法院前面的橫額,但遭拒絕。不過,他們承諾在第二天早上0700時之前除下橫額及散去。 警方突然無故拆去掛在鐵馬上的橫額,並勒令於十分鐘內移走終審法院正門外的黑色大橫額。經商討後,學聯同學承諾於第二天早上七時前移開橫額並清理場地,讓職員可以上班,但從來沒有承諾離開終審法院。
10.警方要求增援並請裡面的示威人士離開,但這項要求遭到拒絕。 有一名陳姓警長表示他有「禁制令」可要求我們離開政府總部。示威人士要求警方出示「禁制令」,惟警方沒有理會。
10.中區分區指揮官、分區助理指揮官(行動)和兩名督察到場,向裡面的示威人士發出警告,要求他們轉往設於中區政府合署另一邊的指定公眾活動地點。這個要求同遭拒絕。 雖然示威人士認為當時是清晨四時,太早而不會阻礙車輛出入,加上地面仍然濕滑,但仍向警方承諾若警方許可閘外的市民進入示威區,則在閘內人士亦會聽從警方安排進入示威區。警方表示轉達上級,但沒有下文。
12.0642時,警方接連向示威人士發出兩次警告,通知會將他們逐離現場。這時候,示威人士聲稱想轉往指定公眾活動地點,但中區指揮官拒絕考慮是項要求,當時,中區指揮官認為讓示威者進入指定集會範圍並不恰當。 示威人士自行收拾及清理場地,公開表示準備應警方早前要求移至示威區,當時警方沒有發出任何警告。當示威人士逐步移往示威區時,警方隨即封住通往示威區的入口,並以揚聲器勒令示威人士離開政府總部。
13.示威人士一開始便反抗,造成混亂場面。警務人員被示威人士推撞、以手肘碰撞、拉扯,更有一個遭腳踢。有29名警務人員說看見示威人士激烈反抗。在驅逐行動中,中區分區助理指揮官(行動)共五次使用胡椒噴霧。 正當示威人士仍在與警方理論的時候,警察突然從鐵馬後湧出,推開示威者。示威人士不斷互相呼喊提醒要克制,不要反抗的同時,警方突然使用胡椒噴霧,追噴示威者。從新聞影片可見,示威者只有走避胡椒噴霧,毫無「激烈反抗」。
14.由於一名示威人士跌倒而且拒絕移動,致使警察和示威人士絆倒,大閘外因此出現「人撞人」的情況。 該名示威人士被推倒在地上受傷,未幾即遭後面的警察和被推的示威者撞倒,以致胸部受傷更重,根本沒有時間「拒絕移動」。
18.在遊行隊伍離開入境事務大樓以前,警方已向示威人士解釋兩項要求,包括提出通知及有關使用中區政府合署指定公眾活動地點的安排。 所謂「有關使用中區政府合署指定公眾活動地點的安排」,其實就是警察禁止示威人士進入中區政府合署範圍,最後示威者到達終審法院時亦遭警方截停(政府合署範圍以外)。
18.示威人士不理會警告,亦拒絕依照警方的要求合作,甚至拒絕確認收到警方的要求,更背棄在6月26日0700時離開終審法院的承諾。 示威人士從來沒有承諾離開終審法院,只承諾於6月26日早上七時移開橫額和清理場地,讓職員到終審法院上班。示威人士準時於早上七時移開橫額及清理場地。
(報告引文完全沒有提及,企圖隱瞞事實。) 警方在鎮壓過程中曾拳打和平請願人士,亦沒有遵照使用胡椒噴霧指引(包括短距離向示威者噴射、追噴請願人士、噴後沒有詢問受傷人士的情況、協助傷者洗眼等)。

 

香港專上學生聯會
二零零一年八月八日

相關文件:
學聯聲明
6.25人大釋法一周年遊行及6.26胡椒噴霧事件經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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