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5月9日
  集會遊行不是罪 擾民惡法不可取
 
  五月九日清晨,前學聯秘書長、現任學聯代表會主席馮家強及四五行動成員梁國雄分別於住處被警察上門拘捕,罪名是於今年二月十日協助或組織舉行未經申請集結;前學聯副秘書長、現任學聯財務秘書盧偉明亦被致電要求主動往高街警署投案,警員更曾向盧表示他們三人「經常參與未經批准的集會及協助組織未經批准集會」。他們三人已正式被落案起訴,並獲准各以五百元保釋,現正等候提堂審訊。

  一直以來,經常有香港市民舉行遊行集會,以和平理性的方式對政府政策、社會民生、民主政制等問題作出反映,對於整個社會的民主發展,絕對是正面的。然而政府一直作出政治打壓,例如在二千年八月份以《公安條例》拘捕學聯七名同學及十二名爭取居權人士;於二零零一年五月八日財富論壇,以「阻差辦公」及「襲警」等罪名起訴支聯會義工等等。而今次起訴,警方再次動用「公安惡法」打壓異見及言論空間,突顯了特區政府漠視公眾的聲音,企圖以政治迫害和政治起訴,扼殺市民大眾的言論空間,嚴重損害香港市民的言論、遊行、集會、結社等權利。該次的遊行,參與人數眾多,但警方只選擇起訴這三個人,而這三個人卻被警方評為經常參與未經批准的遊行集會的人士,明顯是選擇性執法及政治迫害,企圖透過起訴,對日後參與遊行集會的市民大眾造成極大的壓力,亦剝削了市民大眾發表意見的基本權利,達至消音的效果。

  我們認為,遊行集會是作為公民應有的權利,一個健全的民主社會,多元的聲音是必須得到法律保障。可是,九七回歸後,特區政府漠視各界人士的強烈反對,以一個完全沒有認受性、公信力、民意基礎的臨立會還原惡法,將「知會」還原為「申請」。根據現今的《公安條例》規定,舉辦遊行和集會活動,必須於最少七天前向警務處處長申請,並要取得「不反對通知書」才算合法,我們認為,要取得「不反對通知書」意味有關部門有權審查並拒絕市民舉辦遊行和集會的權利,這明顯違反了《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的規定:和平遊行和集會的權利被承認,對此項權利不得加以限制。

  我們嚴正要求特區政府:

一.尊重市民言論自由;
二.廢除「公安惡法」;
三.停止政治迫害;
四.撤銷政治起訴。

香港專上學生聯會
(發言人:吳俊儀)
二零零二年五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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