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大學學生會聲明 |
||
|
修改公安條例 保障集會自由 撤銷起訴和平示威者 |
||
|
五月九日清晨,警方派員到四五行動成員梁國雄及中文大學學生馮家強的寓所,以舉行及協助舉行未經批准之集會的罪名拘捕他們;隨後另一位嶺南大學學生盧偉明亦因為協助組織未經批准之集會的罪名到警署「投案」。三人因二月十日的遊行集會而被起訴。我們對於警方利用公安條例中限制市民集會遊行的條款去打壓公眾參與遊行集會自由,與及警方上門拘捕和平示威者的行動表達強烈不滿。 回歸後特區政府修改公安法,規定五十人或以上的集會或三十人以上的遊行必須於最少七日前向警方申請,並須向警方取得「不反對通知書」後方可「合法」進行遊行集會。此法例賦予警方有審查遊行集會的權力,實際上限制了市民和平組織及進行遊行集會的自由。 我們認為,遊行集會是市民的基本權利,亦是民主社會中市民的一種表達意見方式,應受到法律的保障。當公安條例不合理地限制市民和平遊行集會的自由,示威者在不影響公眾秩序及治安下拒絕向警方申請的做法是恰當的。在二月十日當日,被警方起訴的三人只是進行和平的遊行集會。警方運用不合理的法例選擇性地逮捕和平示威者,並藉此宣示警方的權力,只會進一步壓縮市民集會及言論的空間。我們強烈譴責警方引用不合理的公安條例阻嚇市民日後進行和平遊行集會。 我們強烈要求: 香港大學學生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