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理工大學學生會國中社部委聲明
  廢除公安惡法 制止濫用警權
 
  五月七日清晨七時,警察重案組探員分別上門拘捕了前學聯秘書長馮家強及四五行動成員梁國雄,並分別以「協助舉行未經批淮的公眾集會」及「舉行未經批淮的公眾集會」罪名提出起訴。其後,現任學聯財政秘書盧偉明亦於當日被落案起訴。我們對是次事件深表震驚及極度不滿。

  在回歸後,特區政府不斷借臨時立法會的權力,在沒有民意及漠視社會人士的反對下,將公安法惡法還原,回復前港英時代政府對社會人仕的打壓。在公安惡法下,遊行集會不單要在最少的七日前通知警方,而且,還要取得「不反對通知書」方為合法,由原本只是「通知」警方,變相為向警方「申請」,這完全是香港民主的一大倒退。

  本會認為遊行示威是人民的基本權利,而根據<<基本法>>第三十九條列明香港市民享有和平集會及示威權利,況且於二月十日之集會亦於和平的氣氛下進行,並沒有造成很大的滋擾甚至警民衝突,是一次和平及理性的遊行,警方卻以是次遊行沒有「申請」為理由,按<<公安條例>>拘捕三人。這顯然違反<<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更嚴重侵犯人民的遊行集會的自由。

  自公安惡法生效以來,不斷有遊行示威者在未有取得「不返對通知書」的情況下而繼續上街示威。警方於事發後三個多月才選擇性地拘捕是次參與遊行者,這實令我們有理由相信警方是次行動是為了殺雞儆猴,為五、六月敏感時期「洗太平地」。我們對於警方採用這些手段去達到其政治目的表示極度不滿及憤怒。

  警方今次行動出動多名探員並突擊拘捕兩名手無寸鐵之人士,更出動警車及多名探員於人權監察辦事處外「守候」盧偉明。然而,非法集會並非嚴重罪行,警方在沒有需要下而採取此等高調行動,我們覺得警方有宣示警權的高揚之意及濫用警權之嫌。我們對此深表遺憾!

  我們就此向特區政府強烈要求:
(一)立即撤回對三名被捕人士之起訴
(二)廢除公安惡法
(三)尊重市民遊行集會自由
(四)制止濫用警權

香港理工大學學生會
國際事務委員會
中國事務委員會
社會事務委員會

(發言人:陳冠文)
2002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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