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7月2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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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專上學生聯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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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政府於本年四月份公佈「區議會角色、職能及組成的檢討」諮詢文件,回應行政長官於最新一份的施政報告中,提及「加強地區工作」的施政綱領。總括而言,政府主要提出了以下的建議::
可惜,以上提出的各項建議,只屬小修小補,並無觸及現時地方議會的核心問題。如果行政長官打算加強地區工作,從這份諮詢文件來看,政府並不打算以實質強化區議會的職能,作為加強地方工作的重要一環。 一、權力太小,仍屬諮詢性質 首先,建議設立的地區設施委員會只能通過由政府部門提出的建議,並不能在議程制定(agenda-setting)上扮演主動的角色,無力主導社區建設的規劃,甚至是社區重建如此影響重大的事情。而且,根據建議,區議會縱使有權參與五類地區設施的管理,但受到諮詢文件所訂下的條款限制,該管理權根本是名不符實的。地區設施委員會諮詢文件內提到,政府部門只會「盡可能根據區議會的決定行事,但有關的決定不得損害有關部門的法定權力和責任,也不得超越部門的財政權限…或偏離政府現行的員工和資源管理政策」。由此可見,區議會在地區設施的興建、管理和改善等方面,處處受到掣肘,並沒有實質的權力,作出關於設施管理的人事調動,亦沒有決策的權力,也沒有獨立的財政自主權。是項改革的實質成效,很視乎各政府部門及各區的民政事務專員是否願意配合,區議會完全處於被動。 二、組成辦法原地踏步 上年底政府的政改方案提出,逐步取消區議會委任制度。雖然方案最終不獲通過,但這不等於區議會的組成辦法不須再作檢討或更改。在這次的區議會諮詢文件中,只見不斷強調委任議員的作用和好處,對於取消委任議席的時間表卻完全沒有提及,只是以「在二零零年開始的新一屆區議會應繼續有委住和當然議席的前提之下,我們歡迎大眾對日後區議會的組成提出意見」作結,讓人懷疑政府對區議會的民主化只是敷衍了事。 諮詢文件中提到,保留委任議席有兩個主要考慮:讓關注地區事務而又有才能和經驗的人士服務社會;反映地方內各界的意見。可是,如果他們又饒有經驗和才能的,又樂於貢獻社區的話,大抵不會介意透過選舉進身區議會,為居民服務。而且,跟外國於立法機關保留部分委任議席的情況不同,區議會的選區不大,居民的組成和利益很少分化至互相敵對的局面,不會牽涉一些根本性的利益和人權,所以對於委任議員用以反映各界的意見的重要性和獨特性,我們是抱有疑問的。現時的委任議員看,大部分都是專業人士。我們建議,如果他們不願意經過民主洗禮進入區議會,這些人士可加入一些與其專業範疇有關的委員會,或與該區的區議員緊密合作,來貢獻他們的專業知識。 三、市民仍舊缺乏參與機會 不少人士均透過當選區議員,累積經驗及政治資本,從而進身立法會。而普羅市民一般可通過以下途徑,來影響地方行政:選出心儀的區議員服務社區、向區議員及地方代表反映意見、直接參與社區政策的制定及行政。而參與地方行政及決策亦能讓市民充權,主動建設所屬社區,增加對社區的歸屬感。因此,毫無疑問,區議會的職能對於培養政治人材及增進公民意識是極為重要的。 回歸前,除了區議會外,亦有市政局及區域市政局管理地方事宜,而且最後一屆的市政局及區域市政局的成員更是全數由民選產生。九九年政府以資源及行政效率為由,解散兩個市政局,把極大部分的工作及權責分配給康樂及文化事務署,和食物環境衛生署。當時有人批評此乃「中央集權」之舉,政府亦承諾「殺局」後,會把兩局的部分職能下放給區議會。 七年後的今天,政府才首次建議讓區議會「管理」部分地區設施,區議會的職能及角色依然十分有限。回歸前,市民除了利用區議會作為參與地方行政的渠道,仍可向兩局的民選議員,就多樣的地方行政反映意見。目前,不但市民少了一個影響地方行政的途徑,而剩下的途徑─區議會,職能及權限卻一如前述,受到諸多掣肘,遠不能與當年的兩局相提並論。回歸後,地方行政大權竟然「收歸中央」,市民影響地方政策的機會減少,這明顯是一種退步。而且,就算擴大區議會的職能,純粹通過讓市民向區議員反映意見,這種政治參與亦是不足夠的。應讓社區居民更直接參與社區規劃,如加入一些地區性的事務委員會等,作為公民參與政治體制的根基。 總結 基本法第97條訂明,區議會只能是「非政權性」和諮詢性的組織。由此可見,區議會欠缺實際行政權,難以主導地方決策及發展;長久以來,區議會和政府官員缺乏互動。今年政府重新檢討區議會的職能,增加其財政彈性,增加區議會及地方官員的溝通,及容許區議會管理部分社區設施,是正確的方向;但區議會依然缺乏行政及決策權,而且組成辦法並沒有朝更民主的方向而行,市民直接參與地方事務的機會依然匱乏。我們希望,在現時基本法的限制下,把地方行政和決策的改革開放最大化,及檢討是否有修改基本法的需要,以配合地區組織,及香港整個政制的發展。 (發言人:何雪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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