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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校資源受操控
- 現時八大院校的資源主要來自大學教育資助委員會的撥款,教資會不論在組成以至運作都受到政府的操控,其委員全由行政長官委任,而運作則直接在教育統籌局監控之下。在過去的大學削資浪潮及近年的教育發展中,我們看到政府透過教育資源的調配及縮減,直接干預到各大院校的發展方向及規模,嚴重威脅各院校的學術自主權及學術自由。
- 以香港教育學院為例,政府透過教資會的撥款進行學額微觀調控,近年大幅扣減教院的師訓學額,將學額公開招標,限制及剝奪教院這方面的發展空間。教院作為一間以教學及師資培訓為主的院校,政府及教資會的政策不但剝奪了教院的學術自主權,更威脅教院在本港學術的生存空間。
懲罰性扣押撥款
- 當中的經常補助金額的計算方法主要分為四個部分,包括教學用途撥款(約68%)、研究用途撥款(20%)、按角色及表現撥款(10%)以及專業活動用途撥款(2%)。而自2000年至今,每期(三年)教資會都會將「按角色及表現撥款」(10%,2000年時為2%)扣起,「以配合院校的角色分工及獎勵優秀表現」,直至院校「達標」才獲發還。
- 事實上,這機制並非獎勵而是懲罰,作為一種操控院校發展的手段。其實院校沒有自主權去制訂本身的目標,教資會將會參與院校的目標制訂,即教資會有權控制院校的發展方向;當院校未能達標,或在制訂目標層面上不肯與教資會妥協,甚至研究結果與政府期望有出入時,教資會將可扣除10%的撥款以作「懲罰」。
- 就以教資會剛剛公布的2006年研究評審結果為例,當中以商業、經濟、社會科學等研究作為評核指標,與教院的發展方向根本風馬牛不相及,教院自然無法在這方面「達標」。這類的評審機制無疑決定了教院在研究方面的撥款將要再被削減,為教院帶來轉型壓力,甚至面臨被吞併的危機。
- 近期學術自由受干預的風波中有學者指出,曾因就教統局教育改革的研究結論與教統局的期望不符,而被扣起研究經費。我們認為現時大學撥款的機制(扣起10%),提供了類似的漏洞,容易造就政府透過操控撥款,干預院校的學術自主權,及院校研究的學術自由。
- 香港專上學生聯會建議改革大學教育資助委員會的組成部份,減少行政長官委任成員的數目佔所有議席的一半,限制公職人員的成員數目,其餘成員經由院校推薦再由立法會委任,確保院校在資源上有足夠的自主權去決定本身的發展方向。
- 我們同時對於教統局剛剛成立的質素保證局感到憂慮。質素保證局將會應教資會及政府要求,向院校進行其他審核及檢討;同時針對院校的研究成就及發展方向,制定院校評審的衡量指標。我們認為現時政府操控教育撥款的職權已過大,新成立的質素保證局職權更伸延至非政府資助院校,及院校學術以外各項的範疇,這嚴重威脅院校自主及學術自由,更有可能進一步威脅學生組織及員工組織的發展。
行政長官出任校監(或監督)
- 現時各大專院校的首長──校監(香港中文大學、香港浸會大學、香港城市大學及香港科技大學稱為「監督」)均由行政長官出任(附註1),院校事務及規程均須得到行政長官監察及批准,包括主管人員及教師的聘任、選舉、辭職、退休及免職,和大學校董會及教務會的組成人員、權力及職責等,及以大學的名義頒授學位及其他學術名銜。
- 由於院校事務及主管人員的規程都需要得到校監的批准,因此校監由行政長官出任,會令院校事務規程容易受到政府干預及削弱院校自主。例如,香港教育學院正名一事中,身兼教院校監的行政長官曾蔭權多次表示對教院正名有所保留,阻礙教院正名在教院校董會的進程。
- 雖然官立大學由地方行政首長出任是普遍的做法,但本港學術發展特殊,本港的學術機構皆以政府資助為主,私立院校比重較小而且財政能力有限。量變導致質變,本地學術主體受政府監管的範圍過大,校監由行政長官出任容易成為政府干預學術自由的漏洞。
- 我們建議政府檢討現時校監(或「監督」)職權,修改各大學條例免卻校監干預院校事務及規程的權力。同時,我們建議政府加快普選行政長官的步伐,以加強行政長官的認受性及獨立性;或考慮由立法會委任非公職人士出任,減輕政府監督院校事務的角色,避免政府侵犯院校自主。
校董會淪為政府傀儡
- 普遍的大專院校以校董會為最高權力管治及行政機關,而其組成的絕大部份均由行政長官委任。現時院校校董會成員委任的準則是:闊度大,規範少,同時容許部份公職人士進入校董會,這授予行政長官過大權力委任人士進入校董會,容易構成干預院校事務的漏洞。
- 部份院校校董會內,非校內成員最高多達21名,當中過半數由行政長官委任(附註2)。在校董會議席被外界及政府壟斷的情況下,院校自主顯得蕩然無存。同時,各院校校董會主席是由行政長官委任,擁有制訂校董會議程的權力,其準則只為非公職人士,無法保障院校事務不會受到政府的操控。
- 以香港教育學院學術自由風波為例,校董會成員大部份為政府委任成員,而校董會主席亦為行政長官委任,這明顯地構成政府透過校董會,對教育學院正名及學術研究方向的操控之嫌。
欠缺校董會學生代表
- 為了平衡校外人士及校方高層的意見及利益,校政民主化有助增強院校校董會的自主性。我們認為校董會學生代表、教職員代表及基層員工代表的加入能有效加強校董會決策的透明度,減低受政治及經濟力量干預的機會,同時確保校董會的決策能盡量符合校內不同社群的意願。
- 現時香港樹仁大學校董會、香港科技大學及香港中文大學校董會均沒有學生代表(附註3),校內及校外公眾無法得悉校董會決策過程。例如,過去李國章倡議的香港科技大學與香港中文大學合併計劃,學生及公眾根本無法得悉當年校董會的討論過程及相關文件,而這計劃卻涉及公眾利益及院校自主權等。
對校董會學生代表的限制
- 除香港大學及香港城市大學外,其餘院校校董會學生校董(香港中文大學、香港科技大學及香港樹仁大學沒有學生校董)均不可參與校長及其他主管人員的遴選程序(附註4)。校長及其他主管人員作為院校的學術及行政的決策層,掌握院校資源調配及制訂學術發展目標,對院校學術自主權及學術自由有重大的影響力。若校長及其他主管人員的遴選過程欠缺學生及教職員的參與,將會令遴選過程變得封閉,容易造成利益輸送或受到外力干預,威脅院校自主及學術自由。
- 香港專上學生聯會認為各大院校必須檢討校董會的組成及規程,包括加入校董會學生代表,讓同學參與校政及加強校董會透明度。同時,半數校董會成員應該由立法會直選議員、民選學生代表、民選教職員代表及民選基層員工代表出任。
- 再者,我們強烈建議各大院校校董會及立法會,取消所有不平等及不合理的限制,容許學生校董在校董會內發揮監察及代表同學的角色,參與校長及其他主管人員的遴選,加強遴選透明度,避免遴選程序受到外力干預,影響院校自主。
終身聘用制保障學術自由
- 終身聘用制是學術自由的重要基石,學者可自由地進行學術研究及發表言論,而毋須擔心本身工作及生活受到威脅,而校方也不得在學者不同意的情況下肆意更改聘用條款。年前香港浸會大學「六君子」事件中,校長吳清輝表示因大學削資而需要削減教授福利及變更薪酬機制,事件反映的不只是大學削資對教授的影響,更引伸出大學教授合約制對學術自由構成威脅。
- 部份學者擔心發表言論或學術研究,會開罪政府或外界,及影響大學聲譽,而導致其評分被降低,直接影響到本身的待遇及學系的資源。因此,部份學者選擇服從校方或教統局指示進行研究工作,或不發表抨擊政府或外界的言論。
- 香港專上學生聯會過往一直反對教育商品化,我們認為學術機構有別於私人或商業機構,不應以評分與薪酬待遇掛勾,而學術自由是作為兩者的區分,終身聘用制正正是確保學術機構內的學術自由,令學者免受外力干預及威脅。
香港專上學生聯會
(發言人:吳彥毅及李耀基)
二零零七年四月十三日
附註1:第444章《香港教育學院條例》第6條《校監》;第1053章《香港大學條例》第12條《主管人員和教師及其聘任、權力、職責及薪酬》;第1075章《香港理工大學條例》第3A條《大學的主管人員》;第1109章《香港中文大學條例》第5章《主管人員》;第1126章《香港浸會大學條例》第4條《監督》;第1132章《香港城市大學條例》第4章《監督》;第1141章《香港科技大學條例》第6條《監督》;第1165章《嶺南大學條例》第4條《校監》
附註2: 第1132章《香港城市大學條例》第10條《校董會的成員》
附註3: 第1109章《香港中文大學條例》附表1《香港中文大學規程》規程11;第1141章《香港科技大學條例》第9條《校董會的成員》
附註4: 第444章《香港教育學院條例》第11條《校長及副校長的委任》;第1126章《香港浸會大學條例》第16條《校董會的會議及程序》;第1165章《嶺南大學條例》附表2《校董會的會議及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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