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4月2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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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我公民權利 全面修改《公安條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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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4月25日,立法會將審議由特區政府提交的《二零零七年成文法(雜項規定)條例草案》,當中就著關乎集會自由的《公安條例》作出低度修改,我們對此表達強烈不滿,並在此敦促特區政府立即全面檢討及修改《公安條例》,保障公民權利。 人民享有集會、示威及遊行自由等公民權利,以保障表達意見的自由。當人民表達意見時,不應受到政治力量打壓及威脅,《基本法》第27條及聯合國《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21條早就此作明文保障。同時,集會、示威及遊行能令公民充權及實踐公民教育,是公民社會的重要基石,是民主發展不可或缺的要素。因此,集會、示威及遊行的自由是不容被侵犯及剝奪的。 《公安條例》是在1967年暴動時訂立,立法動機是為了鎮壓示威者,其本質就是以法律及警權限制人民集會、示威及遊行的自由,打壓人民表達意見的權利。特區政府提出的修改草案內,只以成文法的方式作出修改,廢除條文中「公共秩序」(ORDRE PUBLIC)的不清晰字眼,但這不能改變《公安條例》剝削公民權利的本質。 終審法院亦於2005年7月指出,《公安條例》賦予香港警務處處長「公共秩序」為理由,就已知會將舉行的遊行提出反對及附加條件,這太含糊並不符合憲法的要求;而處長限制遊行及有關的刑事懲處的權力也是違憲。然而警方至今依然引用《公安條例》打壓集會、示威及遊行,包括本年3月10日民間團體發起的反小圈子選舉遊行。這反映全面修改《公安條例》已是刻不容緩。 香港專上學生聯會對特區政府就《公安條例》的低度修改,表示強烈不滿。我們認為,特區政府有責任落實本身《基本法》及聯合國《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的準則,保障公民集會、示威及遊行的自由,尊重人民表達意見的權利。香港專上學生聯會強烈要求特區政府︰
香港專上學生聯會 二零零七年四月二十一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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