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12月1日
香港專上學生聯會
就有被捕人士指控警方濫用警權事件
致立法會保安事務委員會的意見書
2007年10月5日數名示威者於利東街請願時被捕,其後有示威者指遭到警方性騷擾。本會認為是次指控非常嚴重,香港作為一個尊重人權、法治的社會,絕不容許濫用警權及侵犯人權的事件發生。香港專上學生聯會對本年內多次發生有關濫用警權的事件表示憂慮及深切的關注,並促請立法會成立調查委員會徹查事件,捍衛本港的法治及人權。
是次有關警權的爭議,反映現有機制未有合理地規範警權,也欠缺公正及獨立投訴機制處理投訴個案;同時,也反映港人對言論自由及示威集會的權利被收窄感到憂慮。
警方無理搜查被捕人士
這次事件中,客觀環境已向警方清楚顯示當時處理的事件屬於示威集會性質,而非盜竊、吸毒等罪行。然而,有數名示威者竟被警方要求脫光衣服搜身,但警方卻未有向示威者解釋目的及提出合理的懷疑,顯示當時警方未有依據程序辦事。若當時警方未有提出對示威者的合理懷疑,例如懷疑對方藏有違禁物品,則脫光衣服搜身也欠缺法理基礎。
若事件屬實,被捕者及公眾有理由懷疑當時警方的行動另有目的,包括警方會否濫用警權以獲取被捕者的身份証明文件或伺機侮辱被捕者。
投訴機制欠獨立性
雖然是次事件涉及濫用警權及侵犯人權等嚴重指控,牽涉公眾利益,但被捕人士卻未能循合理、獨立及公正的投訴機制去保障自己的權益,而現有機制也不足以對違規警務人員作出合理懲處,無法達到阻嚇作用。
現有投訴警方的個案由投訴警察課處理,而警監會也欠調查案件的權力,容易造成「自己人查自己人」,令投訴機制欠缺公信力,無法達到由社會監察及規範警權、保障人權的目的。假如現時投訴警察的個案是交由被投訴人的上司處理,有機會出現「包庇下屬,警警相衛」的局面外,亦無法有效處理涉及警方高層的投訴。
假如投訴牽涉調查者的上司,會出現下屬查上司的荒唐現象,再者,投訴警察課也未能處理對警務處處長的投訴。由此可見,現行制度不足以保障人權。
根據2001年劉山青投訴遭警察無理搜身的案件,涉案警員被查明投訴成立,然而當時警方對其處分只是口頭警告,懲罰與所犯的過錯明顯不相稱。違規的懲處不能起阻嚇作用,亦不能彰顯人權,維護公義,變相鼓勵警察踐踏人權。
總結
香港專上學生聯會重申若警權繼續不受約束地膨脹,及不受社會合理的監察及規範,將會危害港人的人權及本港的法治,長遠不利本港在國際的聲譽。因此,本會作出以下建議︰
促請立法會成立調查委員會,就嚴重侵犯公民權利的事件作出獨立調查,查出真相,並嚴懲有關違規警務人員;
促請特區政府立法設立完善、獨立、專門的處理及調查投訴警方的法定組織,合理地處理個案,令社會能有效地監察警權的運用,阻嚇濫用警權及侵犯人權的情況;
要求將現行警方的內部指引進行立法,確保拘捕行動有足夠法理基礎為原則,同時以尊重人權及自由為優先,避免警權被濫用或成為行政機關打壓公民權利、限制自由的工具;
要求警方檢討對人身及個人物品搜查的指引,在進行搜查前告知被查人進行搜查的法理基礎,而警方也應對搜查的行動和理據記錄在案。
香港專上學生聯會
二零零七年十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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