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聯就「法定最低工資水平」意見書

27-05-2010

香港專上學生聯會就「法定最低工資水平」意見書

前言

1. 上月一項調查發現,大專院校內外判餐廳的基層員工,時薪普遍都在$25以下〔註1〕。調查結果給我們啟示有三:首先,低薪現象其實就在身邊,構成的不公義需要生活在社區裡的所有人一同關心和回應;其次,低薪現象背後有著一堆問題來源,例如外判制、監管程序,甚至其他行業出現的高租金、惡性價格競爭等,在捍衛勞動尊嚴的時候,也需一併解決;最後,尚且大學都找到低薪職業,外間社會更難保更多的不義勞動合約、不公財富分配,即更需社會中每一個人付出以改善!

2. 最低工資作為一項保障勞工最低合理回報的政策,已在世界各地廣獲採用。政策在理念上平衡勞資議價能力、限制收入和財富兩極化、提高政府監察市場的責任、捍衛社會的公正平等。這些理由不會因行業性質不同而有異,故本會一直提出政府必須為所有行業、所有勞工落實劃一而有效的最低工資保障。

計算預設

3. 為方便計算最低時薪,本會預設每月標準工時為174小時。有鑑於香港制度開始減少工作時數,例如推行五天工作周,本會預設標準,每天工作8小時、每周工作5天、每月有4.35周。事實上,計算最低工資亦應建基於給予勞動者充分時間休息,而無須日以計夜工作方能維持生活的原則下進行。

4. 另外,本會以時薪作為計算工資的標準形式。時薪計算準確,而且小時一般是量度工時的最細單位,較有彈性,能避免請假、早退引致計算工資發生爭拗,和方便兼職勞工計算。

從人均住戶收入統計計算

5. 最低工資的設立與解決在職貧窮關係密切,而經濟合作及發展組織對貧窮家庭的定義是人均入息少於整體人均住戶入息中位數的一半。零六年中期人口普查顯示每戶家庭平均有3人,包括約1.6045人勞動力(贍養系數約為1.8698),平均(中位數)每月收入為$17250。設04/05年度甲類消費物價指數為100,05/06年度及08/09年即分別為102.1及107.4。

6. 把整體人均住戶入息中位數的一半($2875)乘上每個勞工贍養人口的系數,和05/06年度與08/09年度之間的通漲比率後,得出最低月薪應約為$5655,換言之最低時薪約為$33。

從人均支出需要計算

7. 於香港有效的《國際勞工公約》早已指出,設定最低工資需要考慮工人及家庭的需要,例如生活開支。〔註2〕從開支量度收入的角度定義貧窮家庭,可以套用「中位數一半」的方法,即「人均入息少於整體人均住戶支出中位數的一半」。04/05年度,住戶每月平均開支為$18884。

8. 把整體人均住戶支出中位數的一半(約$3147.3)乘上每個勞工贍養人口的系數,和04/05年度與08/09年度之間的通漲比率後,得出最低月薪應約為$6320,換言之最低時薪也不低於$33。

衡量收入分佈百分比

9. 一種在已發展地區流行的做法,是將最低工資設於平均工資的40%至60%之間。〔註3〕而在最初實施時,也將水平設得較高,再隨年月和不斷檢討(例如因應甲類消費物價指數升跌)而下調。這個做法正當之處,在於「副作用」可能浮現前,首先拉近薪級距離,盡力彌補過往薪級懸殊帶來的惡果之餘,亦有緊貼時勢的機制,隨時配合一些可能湧現的「副作用」。

10. 最低時薪設於$33,將佔零九年工資中位數$58.5的56.4%,但用工資中位數和平均工資推算略有偏差。〔註4〕所以,最低時薪實質佔平均工資比率,相信與全球平均最低工資佔平均工資比率45%相約。〔註5

由深層次問題引起的「副作用」

11. 雖然處理社會問題不能因噎廢食,但一些對設立最低工資的憂慮,值得政府注意和預備應對。它們包括了僱主可能扭曲對僱員的定義(例如假自僱現象)以避走法律漏洞、企業成本上漲,而需要辭退邊緣勞工、劣化工資以外的工作條件,例如工時、工作量,變相還原勞資懸殊的權力關係,甚至倒閉。

12. 以上問題,牽涉了法律條文的清晰和權力界限、成本的來源〔註6〕和攤分〔註7〕、福利政策的覆蓋範圍和援助水平、與及現時獲制度保障的勞工權益,例如最高工時、集體談判權和工會代表權。最低工資似乎會直接產生「副作用」,但這些現象的真正禍首是長期積累而未獲正視的制度設定。即時蓋棺定論,歸咎工資政策的意見,眼界膚淺、姑息養奸。

13. 政府有心推動最低工資,就必須同時處理這些根本問題,否則勞工的議價能力仍然會被壓下去,更莫談由此牽動下去的跨代貧窮會繼續鞏固「深層次矛盾」。

結語

14. 香港的法定最低時薪水平設於$33,能保障整體行業17%勞工,尤其近半數低薪行業的勞工都有望改善生活,重獲基本人權。低於合理水平的建議不但漠視現實形勢、玩弄虛假科學,更在縱容僱主惡行、踐踏勞動價值,對香港今時今日由廣大基層民眾默默耕耘出來的社會整體,是一種侮辱。

15. 本會要求政府:

  1. 立法規定所有行業所有勞工劃一的最低工資,每小時不低於$33;
  2. 恢復僱員代表權、諮詢權及集體談判權,並限制最高工時;
  3. 檢討並改善綜援、退休保障、傷殘津貼等福利政策;
  4. 檢討稅制、開闢能拉近收入差距的公帑收入來源、放棄高地價政策。

香港專上學生聯會

二零一零年四月二十四日

註1:「調查外判餐廳嶺大最低薪」,載於《蘋果日報》(2010年3月12日)。
註2:黃洪(2006)。《公道工資:心中的一把尺》,
http://web.swk.cuhk.edu.hk/~hwong/publication/Seminar/Just%20wage.doc(摘於2010年4月17日)。
註3:劉騏嘉及胡志華(1999年5月20日)。《最低工資制度》(香港:立法會秘書處資料研究及圖書館服務部,文件編號:RP08/98-99),附件三。
註4:同上。另外,該部在2008年3月20日擬備的《資料摘要:選定地方的最低工資制度的補充資料》(文件編號:IN24/07-08)顯示,外國最低工資佔平均工資比例低於佔工資中位數比例的差距,由美國的0.3%到法國的14%不等。
註5:Immervoll, Herwig. Minimum wages in OECD Countries,
http://www.eurofound.europa.eu/docs/events/semparis271108/immervoll_pres.pdf(Accessed on 17th April 2010).
註6:例如在高低價政策施壓和立法會功能組別議員包庇下,業主、地產商坐地起價,收取高昂租金和管理費;或者外判制的層壓式降價。凡此種種,老闆也一直只將惡果轉嫁到最弱勢的勞工裡去。
註7:例如老闆礙於「競爭力」而沒有與消費者攤分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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