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公民教育,不要國民教育!
16-06-2011
香港專上學生聯會
就〈德育及國民教育科課程指引諮詢稿〉之意見書
背景
政府推出《德育及國民教育科課程指引諮詢稿》,引起了社會各界的熱烈討論,有人認為課程是洗腦式愛國教育,有觀點表示贊同課程內容,亦有意見指出課程要是其是非其非。我們提出數項質疑,包括政權與國家密不可分下國民教育所推行的困難,現行計劃對下一代社會意識的清洗及公民意識的削弱,並建議停止國民教育改革,並著力加強公民教育政策,培養下一代關心社會的公民意識。
國民教育的根本障礙——政國難分
在一項有關國民身份認同的研究中指出,超過八成的香港人對長城等傳統中國的象徵感到驕傲,意味著他們身為中華民族的自豪感。同時,只有甚少人稱他們愛現在的國家。港人不承認自己是中國人可歸因於近代中國的民族、國家及政府界線模糊。在諮詢文件中,提及香港國民教育的方向,參考到其他國家和地區,如法國、美國及澳洲等,加深學生對國民身份認同,從而提高他們的承擔。值得留意的是,上述的地方都是實行民主制度,現任政府和國家的界線分明,國民清楚明白自己在愛國家的同時,可以討厭現屆政府。中國政府欠缺的程序合法性令港人對「愛國」或「認同自己是中國人」感到困難。現時的中國政府,對國民宣傳黨代表著整個國家及民族,另一方面,這代表國家的政權卻不斷侵犯國民的人權、自由,令港人在承認自己愛國時,無可避免地承認支持現任政權及其行為,愛國的標籤在港人心目中是與現時政權的親近及擁護。
學生一方面在課堂上被要求要對國家在奧運中的成就感到驕傲,在另一方面,他們在電視聽到跟他們相同年齡的孩子因豆腐渣工程而犧牲和被毒奶粉折磨,政府卻視若無睹,學生自然會陷入一種矛盾,到底自己愛是國家的甚麼?國家的經濟發展成就、國民、土地抑或文化?觀乎整份國民教育的文件,我們看不到國民教育課程中能有效地解決這種矛盾。我們不難想像,學生接觸到國家的負面問題時,對國家的失望會減低身份的認同,甚至步入一種「國家不愛我,我為甚麼要愛國家」的感受。在國家、政府和政權糾纏不清的關係下,諮詢文件上的國民教育難以促進對國民身份的認同。
在一本有關香港國民身份認同的著作,就指出,若果中國是一個民主國家,香港人對國民的歸屬感問題就會大大減少,雖然還有文化及地理位置上的影響。缺乏民主制度,教育學生愛國就容易變成盲目的愛國教育,與教育中的的批判思維有所衝突,因為這類以灌輸意識形態在首位的教育很難不犧牲理性批判思維。
所以,在香港加強國民教育,不但毫無作為,也會令人憂慮只是洗腦教育,為合理化在位政權的統治而推行。即使是如實全面地教授國情,也無助釋除對國家與政權認同的混淆。當中聯辦的官員也毫不諱言說到國民教育是為使到國民更服從中央政府而推行,社會上的種種憂慮並非毫無根據。
國民教育削弱公民意識,清洗下一代價值觀
在政國難分的大前題未曾解決前,美名培養國民意識的國民教育,說穿了只是中共政權為了維穩無所不用其極的手段:透過根絕年青一代的批判思考、栽種盲目愛國觀念,進行洗腦教育,繼而清洗香港社會對中共政權的任何挑戰。香港市民經歷過六四屠城,目睹了中國政府對民運人士、異見人士的打壓,深知國家所面對的問題,亦勇於行使自己的公民權利去表達對政權的不滿、對改變的渴求。而國民教育正正就是向新一代的年青人伸出魔爪,在他們未建立成熟的價值觀、社會的批判意識前,以「教育」手段注入盲目愛國、拒絕分析國家弊病的心態,打擊對公民權責的認知,藉此逐步進行社會意識清洗。教育,成為了中共的政治工具。
事實上,教育在香港一直是一種政治工具,而從「公民教育」到「國民教育」的轉變中這跡象亦有跡可尋。1996年,政府建立了不完整的公民教育計畫,以建立批判思考、公民價值為目標,向學生進行民主、人權、法治等普世價值的教育,培養對本土社會狀況、中國國情的認識。此教育模式致力培養學生成為理想的世界公民,並鞏固權責的意識,但對於建立學生本土意識、關心社會意識仍然缺乏。。回歸後,課程改革加入國情教育,以培養「國民身份認同」為目標,卻把公民權利、民主、法治等概念從課程中剔除。及後,德育及公民教育組更名為德育、公民及國民教育組,而現時的國民教育也是當然是其負責。為加快香港的馴化、中港的融合,政府削弱公民教育,逐漸以國民教育取代;這次風波只是冰山一角,為了配合中央政府的目標、使港人變得服從,香港公民意識其實早已被政治化的教育所破壞。
在諮詢文件中,處處可見國民教育對下一代價值觀的扭曲。例如當學生認同世界公民身份的同時,亦能從「國家國情的角度」理解世界議題,作出理性判斷,及平衡個人與群體的利益;要求學生為「國家及民眾求福祉,加強和諧團結、關愛家國的情懷等」。「國家國情的角度」自然是選擇性失明地看不見六四、豆腐渣工程,「為國家犧牲付出」也順理成章地等如「為穩固政權、發展經濟,犧牲國民利益、基本人權」了。甚至如教育局的德育、公民及國民教育發展主任張永雄指「普世價值等於西方價值,只是向中國施壓的方法」的論調,也是與中國高官的說法如出一轍!經歷這種「中國價值」、「中國角度」的國民教育的學生,除了變成中共所渴見的馴民,還有甚麼結果?
終止洗腦教育,加強公民教育,培養社會參與
因此,我們建議終止是次國民教育改革,並加強現有的公民教育政策,令香港社會的下一代成為對社會發展有承擔的積極公民。下一代需要的,是關心及參與社會事務的意識,並不是成為盲目愛國且不敢指出其政府的缺失的「乖乖國民」。公民權責(citizenship)建基於完全平等與自由原則上的社會成員資格,且給予公民一個身份與角色行為規範。公民教育,除了教導權利和義務的認知外[1],如市民權利、社會權利、政治權利[2],及繳交稅款、接受義務教育、參與促進社會福祉的活動、參與選舉等[3](Janowitz,1980) 等義務,更重要的是培養學生的公民態度:「公民教育應培養學生有一個義務去關心民眾、關心社會的態度,因為這是一個人成長為具有參與意識的公民所需的一個重要素質。要成為一個有參與意識的公民,學生還要持積極的態度,能移情共感、尊重和欣賞不同的觀點」(《學校公民教育指引》,頁13)。更值得注意的是,這種積極關心社會的公民態度,是需要有一個開放民主的制度來讓公民去體驗。
為了推動公民對本地社會發展的參與,除了選舉投票這種消極公民的行為外,每一個社會都應准許市民參與影響他們日常生活的公共事務,政府也須要開放公共政策權力到個人生活的層次,所以我們一直要求香港政府(及中央政府)必須在制定政策的過程真正地咨詢及重視市民的意見,而不是以先斬後奏的決策方式來搞「假咨詢」;政府必須承認每一個香港市民的公民身份,有平等的權力去影響公共政策,不應只重視「有權有勢有錢」的人士與機構。
我們絕不希望看到學校提供一個缺乏社會責任和關心、不反思社會不公的國民教育課程,令未來的社會棟樑變成只能拍和、不敢反對的「愚民」,這實不是一個要發展成公平民主的社會所需的基石。回顧公民教育的課程,要成為一個關心和參與國家發展的中國國民,我們需要的是一種培養公民權責的公民教育,在課程內容上應加強本土具爭議性的議題討論,以及中國政治問題﹙如國家、民族與政權的分別﹚、社會問題(如貧窮、人權問題),務求讓學生有機會了解祖國當前面對的難題,而不是一味的歌頌中共政權的偉大和成就,繼而痛惜和關注當前的問題,體驗他們對社會的責任感。所以,要培養孩子成為積極公民來建設社會,作為強制性教育的本地中、小校就有責任在公民教育的課程上著力培養市民具有公民參與的意識,與此同時更重要的是,政府就要下放權力──讓市民擁有參加社會群體間公共事務的機會,包括對周圍發生事物的關注,表達對社會及政府政策的意見及以行動付諸實行。
我們要求:
1. 立刻終止〈德育及國民教育科課程指引諮詢稿〉中之改革;
2. 推行真正公民教育,建立學生社會參與意識;
3. 建立開放諮詢制度,讓市民有機會參與決策。
香港專上學生聯會
二零一一年六月八日
參考:
吳迅榮,〈由公民權責、公民參與到參與性公民〉,《中國教育學刊》2008 (2),頁 55-57。
徐世榮。《新社會運動、非營利組織、與社區意識的興起》。參見http://nccur.lib.nccu.edu.tw/bitstream/140.119/4883/1/882416H004027E21.pdf (最近瀏覽日期2011/5/20)
Davidson, C., (1997). From Subject to Citizenship: Australia Citizenship in theTwentieth Century.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Hong Kong China: Learning to Belong to A Nation. Mathews, Gordon, Eric, Ma Kit-wai and Lui Tai-Lok
[1]徐榮安(2004)總結了不同的學者對公民權利和義務的理論(當中包括了Marshall的公民權利和Janowitz的公民義務),指出公民權責(citizenship right)包括了國家社會的公民的權利與義務,其方向是關心本國的人權及民主參與的發展,講求人與人及互相尊重和合作,以公平與公義的原則行使自由的權利,令社會趨向發展成平等、民主社會。
[2] Marshall (1973) 認為公民權責(citizenship right)著重權利,包括三個範疇:
1) 市民權(Civil Right)—包括人身自由、集會結社自由、言論自由、思想及信仰自由,私有財產權和公平審訊權;
2) 社會權利(Social Right)—公民有權分享文化傳統與生活的權利,包括社會福利和保障;
3) 政治權利(Political Right)—公民有選舉權和被選權。
[3] Janowitz(1980) 提出現代公民應履行以下的義務:(1) 服兵役;(2) 繳交稅款;(3) 接受義務教育;(4) 參與促進社會福祉的活動;(5) 參與選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