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人內地所生子女居港權之法理依據

  港人內地所生子女的居留權問題,近日在社會上繼續被廣泛討論,但討論的焦點已
從法理角度轉移至社會問題;反映出政府的防線已在不斷地退卻,於法律上無法打贏官
司,又在種種社會問題上大做文章,但求引起恐慌,實在是玩弄民意。

  其實,港人內地所生子女的居留權早就確定於八四年所簽訂的中英聯合聲明。根據
中英聯合聲明的附件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對香港的基本方針政策的具體說明」第十
四項:「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有居留權並有資格按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獲得香港特別行
政區政府簽發的載明此項權利的永久性居民身份證者為: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以前或
以後在當地出生或通常居住連續七年以上的中國公民及其在香港以外所生的中國籍子女;
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以前或以後在當地通常居住連續七年以上並以香港為永久居住地
的其他人及其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以前或以後在當地出生的未滿二十一歲的子女;以
及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前只在香港有居留權的其他人。」根據這個定義,現時的港人
內地所生子女是完全符合條件獲得居留權的。由此我們可以見到給予港人內地子女居留
權亦是當時中國政府對香港的「基本方針」。

  到了制訂基本法的時候,草委將這個精神具體地寫成基本法的條文。基本法的二十
四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為:
(一)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以前或以後在香港出生的中國公民;
(二)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以前或以後在香港通常居住連續七年以上的中國公民;
(三)第(一)、(二)兩項所列居民在香港以外所生的中國籍子女;
(四)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以前或以後持有效旅行證件進入香港、在香港通常居住連續
七年以上並以香港為永久居住地的非中國籍的人;
(五)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以前或以後第(四)項所列居民在香港所生的未滿二十一周歲
的子女;
(六)第(一)至(五)項所列居民以外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以前只在香港有居留權的人。
以上居民在香港特別行政區享有居留權和有資格依照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取得載明其居
留權的永久性居民身份證。」

  其實當年草委認為這一條只是為了方便移民外地的港人「外地」所生子女可以輕易
地獲得居留權,以吸引那些「精英」回流,「留港建港」。本來這亦毫無不妥,事關港
人子女無論在何地出生,亦應有居港權,以保障其家庭團聚的基本人權。可笑的當年有
份參與制訂基本法的草委,現在卻要大聲疾呼他們的原意並非如此;基本法原來只是為
了方便移民外國的香港人,對港人內地所生的子女,卻並不適用。他們更輸打贏要,要
人大重新解釋基本法,還不是對新移民徹頭徹尾的歧視麼?

  現時另一個討論焦點,便是因為政府的恐嚇言論而產生的種種所謂解決辦法。其一
曰修改基本法,其二曰人大重新解釋基本法。其實兩者都無非是輸打贏要的骯髒手段,
把法律視同兒戲。修改基本法去剝奪一百六十多萬(姑且當如是觀,其實此數甚不合理。
一百六十萬,即使已計有兩代人,豈不是十個人之中已有四個在內地有子女,太誇張了
吧)人的家庭團聚權,真難想像一個人怎麼能把這種話宣之於口。「人大重新解釋」更
不用說,甚麼也讓給人大,一國兩制哪裡去了?

  別再那麼自私,站起來面對公義吧。玩弄法治來逃避問題,倒不如放開懷抱去迎接
香港的一個新時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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