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九九七年三月  第一期 學聯報 第二

第一頁  第二頁 第三頁
 
 《小 編 手 記 》
 不 假 外 求 , 用 良 心 定 位 

再 次 出 版 學 聯 報 , 原 因 有 二: 

( 一 ) 大 專 生 在 能 力 上 和 客 觀 條 件 上 都 可 以 擔 任 監 察 主 流 、 批 評 社 會 醜 惡 的 角 色 。 憑 著 道 德 良 心 , 在 九 七 這 個 道 德 模 糊 、 謊 瞞 騙 隱 的 年 頭 , 批 判 建 制 內 外 種 種 現 象 , 堅 持 學 生 作 為 社 會 清 流 的 角 色 。 要 批 判 , 就 需 要 一 個 可 容 納 批 判 的 園 地。 

( 二 ) 學 界 聲 音 走 向 兩 極 化 。 隨 著 政 權 移 交 , 香 港 的 政 治 氣 候 吹 保 守 風 , 敢 於 批 評 , 走 在 抗 衡 前 線 的 意 見 不 斷 被 邊 緣 化 , 甚 至 抹 黑 。 學 聯 報 希 望 提 供 機 會 , 讓 不 同 理 念 , 意 見 各 異 的 同 學 有 渠 道 發 聲 , 維 持 多 元 聲 音 的 民 主 大 專 界 。 
 
我 們 要 找 緊 機 會 , 講 出 自 己 的 意 見 , 「 不 假 外 求 」 。 
 
容 許 我 援 引 胡 菊 人 和 老 師 何 良 懋 的 警 語 作 結 。 「 . . . . . . 言 論 自 由 , 如 果 被 剝 奪 了 , 將 是 香 港 的 大 不 幸 , 因 為 這 種 自 由 是 官 場 和 社 會 的 一 切 腐 敗 的 清 潔 劑 , 可 以 揭 露 罪 惡 , 洗 滌 污 垢 , 匡 正 錯 誤 , 否 則 , 就 會 藏 污 納 垢 , 罪 惡 橫 行 , 人 民 的 正 義 和 道 德 之 聲 無 法 申 張 。 」 「 九 七 、 九 七 , 一 切 扭 曲 假 汝 之 名 以 行 之 ; 九 七 、 九 七 , 難 言 是 個 開 放 社 會 的 天 國 ﹖ 」 

謹 希 望 學 聯 報 和 同 學 一 樣 , 以良 心 來 「 定 位 」 。 

 
引 言 ﹕
籌 委 會 法 律 小 組 建 議 癈 除 兩 條 殖 民 地 惡 法 , 包 括 《 公 安 條 例 》 及 《 社 團 條 例 》 , 將 嚴 重 削 弱 市 民 集 會 、 遊 行 表 達 意 見 , 及 結 社 的 自 由 , 是 香 港 人 權 發 展 的 重 大 倒 退 。 
 
廢 除 法 例 與 你 息 息 相 關 
《 人 權 法 》 、 《 公 安 條 例 》 及 《 社 團 條 例 》 部 份 條 文 廢 除 後 ﹕ 
 
一 、 本 地 開 了 一 個 以 空 泛 政 治 藉 口 可 任 意 解 釋 法 例 的 先 例 , 香 港 社 會 的 法 治 傳 統 受 到 嚴 重 的 破 壞 。 
 
二 、 《 人 權 法 》 與 其 他 法 例 的 關 係 變 得 含 糊 不 清 , 市 民 難 以 享 有 《 人 權 法 》 對 人 權 提 供 的 明 確 保 障 。 
 
三 、 中 共 一 手 包 辦 、 完 全 缺 乏 民 意 和 法 理 基 礎 產 生 的 「 臨 時 垃 圾 會 」 , 便 可 借 填 塞 「 法 律 真 空 」 之 名 , 強 行 通 過 一 些 侵 害 市 民 思 想 自 由 、 發 表 意 見 、 遊 行 示 威 、 和 平 集 會 、 自 由 結 社 等 人 權 的 惡 法 , 香 港 人 權 發 展 發 生 歷 史 性 的 大 倒 退 。 
 
四 、 殖 民 地 惡 法 趁 機 借 屍 還 魂 , 現 有 各 種 人 權 自 由 遭 受 大 幅 削 減 , 市 民 日 後 希 望 透 過 和 平 集 會 、 示 威 請 願 , 或 成 立 參 與 社 團 組 織 等 方 式 , 去 爭 取 合 理 權 益 時 , 會 極 易 遭 到 政 權 的 鎮 壓 、 禁 制 和 拘 捕 。 
 
惡 法 還 原 ! ! 浸 大 校 長 謝 志 偉 話 你 知 ! ! 
「 不 是 惡 法 還 原 , 是 峻 法 還 原 」  

「 惡 法 還 原 」 所 謂 惡 法 , 被 指 是 一 些 人 , 一 些 小 數 人 的 主 觀 詮 釋 , 所 謂 「 惡 法 」 應 理 解 為 「 峻 法 」 。 峻 法 還 原 只 是 把 一 些 法 則 的 尺 度 有 所 收 緊 , 並 不 是 主 觀 的 、 負 面 的 惡 法 的 還 原 。 
 
 在 本 年 二 月 廿 四 日 下 午 一 時 , 浸 會 大 學 舉 行 午 餐 例 會 。 校 長 謝 志 偉 主 動 提 出 擬 定 「 惡 法 還 原 」 為 題 , 與 會 中 會 員 , 包 括 列 席 的 十 數 名 學 生 , 討 論 和 分 享 , 並 交 待 在 這 法 例 還 原 的 過 程 及 現 況 。 

 
 

這 是 承 諾  

其 實 , 在 這 「 惡 法 還 原 」 的 過 程 中 , 身 任 「 法 律 小 組 」 的 謝 校 長 對 於 該 法 例 還 原 , 其 理 念 只 在 於 一 個 承 諾 的 遵 從 。 他 認 為 一 切 法 律 應 得 九 七 年 七 月 一 日 後 , 留 待 特 別 行 政 會 議 或 臨 立 會 作 作 定 及 處 理 。 在 這 短 暫 的 時 段 , 委 員 不 宜 有 任 何 的 變 動 。 而 且 , 這 事 件 上 , 他 指 出 不 能 以 法 律 觀 念 或 政 治 層 面 上 看 , 皆 因 這 一 切 的 事 務 是 超 越 於 我 們 認 知 的 範 疇 , 應 交 給 專 業 人 仕 作 檢 討 及 討 論 。 

市 民 的 聲 音 在 哪 裡  
然 而 , 在 整 個 過 程 中 , 皆 被 批 評 缺 乏 大 眾 市 民 的 聲 音 及 民 意 基 礎 。 對 此 評 論 , 謝 校 長 表 示 認 同 及 希 望 能 盡 量 做 到 。 他 在 會 中 只 能 承 諾 , 這 法 例 必 會 修 改 至 一 個 較 「 緩 衝 」 的 情 況 , 如 集 會 條 例 , 由 4 0 0 縮 減 至 2 0 0 人 , 可 取 其 中 位 數 , 3 0 0 人 不 等 。 另 外 , 他 亦 承 諾 修 改 法 則 後 必 會 比 前 者 為 佳 , 前 者 更 為 恰 當 。 
 

 

返回目錄頁